不滿印尼扣我漁船 漁業署循外交管道抗議
屏東籍漁船「大鮪13號」,15日在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航行時,遭印尼以查毒爲由扣押,確認船隻未涉及走私後,才於16日釋放,預計一週內返臺。漁業署今對此案大表不滿,強調我漁船有航行國際航道的權利,印尼不該妨礙,會循外交管道抗議。
漁業署指出,「大鮪13號」漁船是經覈准可赴印度洋作業的鮪釣漁船,船上共有7名船員,包括臺籍2名,印尼籍5名,不料,臺灣時間15日11時,「大鮪13號」在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上航往臺灣時,遭到印尼公務船登檢並扣押。
漁業署表示,漁業署在15日中午12時接獲訊息後,立即通報外交部,請我方駐印尼代表處向印方提出交涉,以保障國人權益,最後,「大鮪13號」在16日晚間9時獲釋,船上人員均安,大約一週左右可返抵屏東。
漁業署指出,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麻六甲海峽爲「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所有船舶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該公約也規定,海峽沿岸國不應妨礙船舶過境通行,印尼公務船於麻六甲海峽擅自扣押我方漁船的行爲,已明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侵害我方漁船的航行自由。
此外,就國際慣例而言,任何海上扣押行爲,除了要有合法根據外,還需先檢查,確認有證據,才能進一步扣押船舶,但印尼公務船舶未確認是否有違規跡象,就逕自把我方船舶帶往印尼港口,也已違國際登檢實務,影響了我方漁船權益。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由於去年印尼疑似在臺籍漁船上發現毒品走私案,爲了反毒才加嚴查船,今年以來,印尼已登檢8艘我方漁船,部分還有類似本次「大鮪13號」扣船的行爲,但最後均未查獲不法,印尼身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理應遵守公約纔對,漁業署已請外交部向印方表達抗議,維護我方漁船航行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