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高官坐擁多房 家暴婦女無處可「棲」

文、圖/勵馨基金會

婦團指出,民國102年臺北政府都市發展局進行規畫松山寶清段、萬華青年段等社會住宅,即片面解釋民國101年生效的住宅法第四條規範,排除法律明定弱勢保障10%申請社會住宅名額時,民間團體即不斷的透過各種管道,要求臺北市政府正視住宅法的規範,不僅應保障法中規定的5類弱勢(請見附件打勾者),對於受家暴或性侵受害者及其子女在內等同列爲弱勢族羣的另外7類,也應列爲住宅法保障者之一。

婦女團體與臺北市議員議員徐佳青(左三)齊聚臺北市府廣場前,抗議政府g社會住宅分配不公

爲讓政府正視弱勢婦女居住權益、不要一再受到忽略,今日現場不但以行動劇演出高官居住豪宅,弱勢婦女無處可劇的諷刺劇,並邀來一位王小姐現身說法,她在找房子時遇到的困難與挫折,由於身爲單親媽媽,加上孩子過動,房東處處刁難,找屋逾一個多月、看過10多次的房子,但卻頻頻受阻,被拒的理由包括孩子太吵、無法負擔租金,也有因單親而不願租。

諷刺的是,根據監察院廉政專刊第52期內容顯示,臺北市長郝龍斌擁有臺北市精華土地1筆、兩輛進口名車、與其配偶共有存款3千9百萬,股票基金總價480萬。臺北市副市長丁庭宇擁有臺北市土地4筆、建物4筆、更在中國大陸上海北京有4筆房產、與配偶共有存款2600萬。臺北市副市長陳雄文擁有新北市土地1筆、建物2筆、存款330萬。

臺北市議員徐佳青更加碼爆料,局處首長在臺北市除了有私人座車,還可以配職務宿舍,即便在新北市、臺北市均已自有房舍,仍然有相當多的局處首長每個月僅需支付600元,就可以住在臺北最精華的中山北路路段豪宅,面積甚至廣達50~60坪,相對於弱勢團體的處境,實令人感到情何以堪

▼王小姐(左)現身記者會,說明單親媽媽帶着過動兒租屋時處處碰壁的際遇。

站在監督臺北市政府立場的徐佳青議員表示,她在10多年前入議會時,就討論過讓境遇特殊的婦女、弱勢族羣,在大都會有立足之地,然而現在這羣無論是經濟或肉體都受到打壓的弱勢婦女,卻連政府的社會住宅都將他們排除在外,實在是合理,更令人感到遺憾。她認爲,以目前臺北市政府擁有的資源,提供15%或20%住宅都不是問題,因此希望政府不僅要增加建設社會住宅的量,對於所有的弱勢族羣也必須一視同仁。

勵馨基金會倡議專員汪育如指出,勵馨追蹤這個案子已有相當長的時間,但是臺北市政府的迴應卻讓人憤怒,不但拿不出任何憑據,還以婦女中途之家與遊民的平安居等,種種與社會住宅概念完全不同的短期安置做爲藉口搪塞,認爲弱勢婦女等弱勢者已享有社會住宅權益,因此應排除在外。顯示出臺北市政府完全忽視弱勢婦女等弱勢者的居住權,府內的各局處完全無法橫向溝通、各司其政,毫無團隊合作的概念與行動。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也表示,家庭暴力已是聯合國公告最違反人權的犯罪,國內受被婦女的數字每年超過10萬人,在親密關係亦達到6萬,很多受暴婦女在受暴時非常需要離開家,尋求安全的住所,也許是庇護所也許是朋友家,但都比不上一處可以安心立命的家。林美薰強烈要求都發局不要再視而不見,若臺北市政府無法再給一個合理的社會住宅政策,無疑是將受暴婦女推回原先的受暴家庭中。在兩公約與CEDAW中都提到,合理的居住是人民的權利,呼籲臺北市政府不要再侵犯人民的居住正義。

至於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暨社會住宅聯盟副召集人呂秉怡,雖肯定北市政府近年在公營住宅的努力,但也認爲整個資源分配還是有努力的空間。他說,在社會住宅與公營住宅優先要照顧的應該是弱勢,然而目前似乎都是以青年爲主,在臺灣目前資源有限的狀況下,是很大的資源錯置。呂秉怡強調,政府的發言有很大的指標性,不應在發言或政策上制訂易誤導的歧視性言論,因爲政府也會獎勵民間興辦,若政府都帶頭排除應該被先照顧到的7類,民間建商或BOT廠商可能不只排除7類,甚至12類,政府在示範性帶頭應更謹慎。希望臺北市政府能以首創的角色,帶動社會住宅往好的方面走。將將弱勢保障10%申請社會住宅名額提高到15%,甚至更高,並後期許臺北市政府更積極發展多元的居住配套方案,協助社會有需要幫助的弱勢族羣,解決現階段居住的困難。

婦援基金會康執行長表示,政府推出社會住宅的立意良善,想讓買不起與租不起房子的婦女有個棲身所,但是這些婦女需要長期工作、照顧,給予援助,纔有辦法走出來,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絕對是很重要的。

面對各婦團及議員的意見,都發局住宅企劃科科長簡瑟芳迴應,社會住宅並未排除任何類別,只要沒有自有住宅、一定所得以下,都能申請。至於有爭議的部分,將統籌市府相關資源給予協助與解決。她也坦承,政府提供住宅的速度,確實不符合民衆的期待,也因此,政府提出了多元管道,最近即提出租屋平臺的計劃,跟民間相關的團體合作希望從民間租的資源提供協助,包括前面提到租房困難、租金無法之處的狀況,租屋平臺都提供必要的援助。針對各界現有的各種疑慮,會繼續努力。

婦團疾呼,臺灣早已簽署兩公約與CEDAW並國內法化,兩公約中的適足住居明文保障弱勢/不利團體的住居權,CEDAW中也有闡明對家暴婦女的支助服務是政府的責任,臺北市政府完全無視兩公約與CEDAW內涵,實在愧爲首善之都。因此,婦團嚴正要求,臺北市政府應即刻修正松山寶清段、萬華青年段申請條件之不合理限制,率先保障弱勢婦女與住宅法第四條的12類弱勢團體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