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關! 中醫師籲教考訓用原則

健康醫療網記者許碩穎報導

立法院將於本週四審議「藥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藥物藥商管理法),有立委提議放寬對中藥材商的規範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爲此舉已違憲;該會並呼籲要爲民衆用藥安全把關,就應徹底依循「教、考、訓、用」原則

▲爲民衆用藥把關 中醫師籲「教考訓用」原則(圖/健康醫療網提供)

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何永成醫師表示,此次立委所提藥事法修法草案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依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零售。」及第三項:「中藥製劑之批發。」其中指稱的「調配」,以及「中藥製劑」,已經涉及醫師的診斷行爲與調配藥劑的行爲,這都應屬專門職業人員的職業範疇,而中藥材商又不具備醫師或藥劑師資格,若是此修正草案通過了,可說是以法律在保護中藥材商的密醫行爲。

何永成理事長進一步說明,中藥材商既不是中醫師,亦非屬藥劑師,怎可以適用藥事法?且按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而且「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反觀藥事法修法草案中另訂中藥材管理人員,只需要經過檢定合格或僅需聘用中藥材管理人員,即可取得執業資格,執行看診、調配藥劑等業務,這與憲法精神明顯不符。

何永成理事長表示,由於藥事法修法草案第十五條之一,允許中藥材販賣業者按照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傳統丸、 散、膏、丹及煎藥,已侵犯中醫師與藥劑師業務範圍之外,也危害民衆的藥用安全。該會指出,民衆就醫用藥、安全不能兒戲,若是貿然修改藥事法,則任何人都能製作及販賣中藥,如此便宜行事,對民衆的健康沒有保障。

爲能替民衆用藥安全把關;何永成理事長認爲,不需修改藥事法,應積極落實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應依循「教、考、訓、用」原則,完整建構中藥藥事人員制度,才能健全臺灣中醫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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