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制定行政法規明確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

新華社澳門4月17日電(記者郭鑫澳門特區行政會17日完成討論《食品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行政法規草案分階段展開制定有關標準工作,此前已推出11項食品安全標準,並已在網上公佈。

根據澳門《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這一行政法規明確了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最高再殘留限量以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以保障澳門食品的衛生安全。

行政會介紹,行政法規草案中所指的農藥是在食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分銷或加工過程中用於防治、殺滅、吸引、驅除或控制有害生物,或可用於控制動物體外寄生蟲的任何物質,包括擬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落葉劑、乾燥劑疏果劑或發芽抑制劑的物質,以及於採收前後用作防止作物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變壞的物質,但不包括化肥、供植物和動物的營養素、食品添加劑獸藥

行政會表示,在制定相關標準的過程中,綜合考量國際和本地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品法典最大殘留限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鄰近地區相關標準,並結合澳門市場食品中農藥殘留的監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以確保標準足以保障澳門市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