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盜採市值12萬元牛樟芝 判刑各併科逾百萬罰金
49歲黃姓男子與22歲兒子住在新竹縣尖石鄉,聽聞花蓮縣卓溪鄉山區有牛樟芝,便邀約朱姓友人同行採集,110年9月14日清晨結伴赴國有林班地竊取森林副產物牛樟芝,16日下午晚間下山時遭警方查獲。花蓮地方法院依法將涉案3人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圖爲案發當時查獲狀況。(圖/ 中央社)
新竹黃姓男子等3人去年9月結伴至花蓮卓溪鄉侖天山區盜採牛樟芝,遭警方查扣市值近新臺幣12萬元牛樟芝,各判刑1年2月至1年6月不等,併科120萬至160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49歲黃男與22歲兒子住在新竹縣尖石鄉,聽聞花蓮卓溪鄉山區有牛樟芝,便邀約朱姓友人同行採集,去年9月14日清晨5時許結伴進入卓溪鄉侖天山區國有林班地竊取森林副產物牛樟芝,16日下午晚間下山時遭警方查獲。
新竹縣黃姓男子等3人民國110年9月間結伴至花蓮縣卓溪鄉國有林班地盜採牛樟芝,遭警方查獲,除發現市值近新臺幣12萬元牛樟芝外,也查扣盜採工具等多項贓證物。(圖/ 中央社)
警方於黃男兒子身上查獲2包牛樟芝,重達1001.66公克,市值約12萬元,並於3人身上查獲鐮刀、平鏟、長刀及手電筒等犯案工具。
3人坦承犯案,表示部落有食用牛樟芝習慣,得知花蓮山區有牛樟芝,才帶着工具來採集,但否認結夥竊取,表示進入山區後就分別行動,也沒討論過事後如何分贓。
法官認爲,黃男兒子訊問中表示,需要父親及朱男陪同纔敢上山;黃男及朱男也因沒有定位儀器,需要黃男兒子幫忙確認位置,可見3人雖分別行動,但事前就謀議至花蓮山區採集牛樟芝,須互相合作才能完成犯罪,非偶然關係,爲各自分擔犯罪行爲的一部分,屬於共同正犯。
花蓮地方法院依森林法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判處黃男兒子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160萬罰金;黃男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140萬;朱男1年2月,併科罰金120萬,罰金可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