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跟蹤糾纏最高可處3年徒刑併科30萬元罰金

修法後,跟蹤再犯最高可罰30萬罰金。(資料照/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法院16日初審通過《糾纏行爲防制法》草案警方認有糾纏行爲可核發警告命令;若2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限制行爲人,行爲人違反防制令,最高處3年徒刑或併科30萬元罰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行政院提案的《糾纏行爲防制法》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爲維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人格尊嚴及生活隱私,免於受到糾纏行爲侵擾,才制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在直轄(縣)市則爲直轄(縣)市政府

草案指出,所謂「糾纏行爲」是指無正當理由對特定人或其家屬親友等人,反覆監視、跟蹤他人行蹤,使用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設備干擾,或要求約會聯絡等追求行爲,濫用個人資料訂購貨品服務等,使人心生不安,足以影響正常生活或其他社會活動。

條文明定,警方受理被害人報案後,應立即開始調查,並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若調查期間,有明顯事證認定被害人有再受糾纏行爲侵擾之虞警察機關得核發「警告命令」,禁止行爲人再有糾纏行爲。

警察受理報案後,若認爲民衆正遭受糾纏行爲侵擾,警察得即時勸阻或制止行爲人,必要時能逕行通知行爲人到警察機關接受調查。若被害人有受糾纏行爲急迫危險時,警察機關得逕行核發「警告命令」,禁止行爲人再有糾纏行爲。

而警告命令從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爲2個月,屆滿後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申請延長,最多延長2個月,並以一次爲限;但在法院核發防治令後,警告命令就失去效力

罰則部份,警察機關調查後,認爲有糾纏行爲,對行爲人處3萬元以下罰鍰;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若違反警告命令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行爲人因違反警告命令遭處分後的2年內,再有糾纏行爲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且防制令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爲2年以下,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而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以2年爲限;若行爲人違反防制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因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王育敏等人提案草案名稱爲《跟蹤騷擾防制法》。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楊鎮浯表示,法案名稱保留,本案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