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黨員教育管理_六、民主評議黨員和不合格黨員處置

六、民主評議黨員和不合格黨員處置

345.民主評議黨員的時間和內容有什麼要求?

根據中央組織部的要求,民主評議黨員每年進行一次,時間要相對集中,一般安排在“七一”之前結束,也可以把民主評議黨員與年終總結、黨員冬訓等工作結合起來進行。

民主評議黨員的內容,總的來說,要依據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同時,各單位應當根據當前形勢和任務對黨員的要求,並聯系本單位黨員隊伍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內容。一般來說,民主評議黨員的基本內容包括:

(1)是否牢固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能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2)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維護改革的大局,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3)是否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嚴守黨紀、政紀、國法,堅決做到令行禁止;

(4)能否堅持黨的宗旨,密切聯繫羣衆,關心羣衆疾苦,艱苦奮鬥,廉潔奉公,自覺維護人民羣衆的利益;

(5)能否努力學習專業技術,腳踏實地地做好本職工作,努力創一流成績,爲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346.民主評議黨員的方法步驟有哪些?

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應在各級黨委領導下,以黨支部爲單位,方法要簡便易行,注重實效。實施步驟通常爲:

(1)聽取意見。民主評議黨員活動開始前,黨支部應通過座談會、民意測評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黨內外羣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然後進行分析研究,明確在民主評議黨員活動中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評議的重點對象。同時,將黨內外羣衆對黨員的意見反饋給有關黨員。

(2)學習教育。爲了搞好民主評議黨員活動,黨支部應組織黨員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章有關章節,以及民主評議黨員的有關文件,對黨員進行新形勢下黨員標準的教育。

(3)自我總結。在學習教育的基礎上,對照黨員標準和評議內容,總結個人在思想、工作、學習等方面的情況,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寫出總結材料或發言提要)。

(4)民主評議。召開黨小組會或黨支部會,由黨員進行自我評議,然後進行互相評議。評議時要認真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5)表彰、處理。經過民主評議,對錶現好的黨員,由黨組織進行表揚。對模範作用突出的黨員,可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委批准,授予優秀共產黨員的稱號。經評議認爲是不合格的黨員要區別情況,妥善處置。

347.民主評議黨員應堅持哪些原則?

民主評議黨員應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民主評議過程中,要堅持擺事實、講道理,既不降低黨員標準,又不提空泛過高的要求;既要對照標準,嚴格要求,又不搞上綱上線,蓄意整人。

(2)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要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讓廣大黨員充分發表意見,並認真聽取黨外羣衆的評議意見。對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置意見要與本人見面,並允許申辯。

(3)堅持平等的原則。黨員在評議標準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對普通黨員還是黨員領導幹部都要一視同仁,嚴格要求。

348.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要注意抓好哪幾個環節?

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轉入經常化、制度化後,要特別強調講求實效,保證質量,爲此,要注意抓好三個環節:

(1)要把思想教育作爲中心環節。在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注意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貫穿始終,採取多種方法,在提高黨員的政治素質上花力氣。當然任何教育,不可能一勞永逸。由於各行各業的情況不同,在對黨員進行教育時,要把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與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對黨員提出具體要求,使黨員標準具體化,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際效果。要聯繫黨員的思想實際,組織黨員開展專題討論,並注意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總之,要通過教育,使黨員標準在每個黨員的頭腦裡紮根,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個共產黨員,處處以黨員標準來規範自己的言行。

(2)要提倡嚴肅認真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運用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武器,在黨內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是搞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重要環節。爲此,要把能否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作爲衡量支部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好壞的一條標準。黨組織要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對提批評意見的黨員進行打擊報復,如果發現,要給予嚴肅處理。各級領導幹部,要在批評與自我批評上起表率作用,嚴於律己,自覺接受羣衆監督。在評議中,還要十分重視黨外羣衆對黨員的批評、監督,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這要作爲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一項不可缺少的程序。有的同志認爲,民主評議黨員是黨內的事,沒有必要讓羣衆提意見。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我們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聽取羣衆意見,接受羣衆監督,這是由我們黨的性質、黨的宗旨所決定的。在民主評議黨員中,廣泛聽取黨外羣衆的意見,對黨組織和黨員接受羣衆監督,是有好處的。

(3)要認真做好組織處理。對不合格黨員的處置,既不能“不教而誅”,也不能對該處理的只強調教育而不進行處理。當前,主要是糾正在組織處理上失之於寬的傾向。對於違紀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該開除的

即應開除,不能用除名等形式代替;該重處分的不能用輕處分或限期改正來代替。有的黨員雖然沒有明顯違犯黨的紀律,但不起黨員作用,經教育又不改正,實際已經喪失黨員條件,要根據情況分別給予勸退、除名或限期改正的處置。對限期改正的黨員,黨組織要派人同其談話。限期改正期滿,黨組織要及時做好對他們的重新評議工作。經重新評議仍被認定爲不合格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49.民主評議黨員要否對每個黨員劃分格次?

以往在民主評議黨員時,不少黨組織將黨員劃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基本不合格、不合格等格次。實踐證明,對黨員格次分得太細,既不科學,也不好掌握。因此,在評議中,不要對每個黨員劃分格次,重點評“兩頭”,即把模範作用突出的優秀黨員評出來,進行表彰;把不合格黨員評出來,進行妥善處置。對廣大黨員主要從正面進行教育。

350.如何看待一些地方對黨員的考覈和評議採取打分的做法?

有些地方把對黨的要求定量化,採取打分的辦法。對這個問題要作分析。一方面要看到,對黨員的考覈和評議,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標準,一些指標做到量化,有利於激發黨員完成目標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對一個人思想、行爲的衡量,不能完全用數量來表示,目標的設置及分值的確定如果不科學、不合理,就不能恰當反映黨員的實際。根據一些地方的經驗,比較好的做法是,在確定和考覈目標時,可以量化的,就提出明確的定量要求;不能量化的,就提出適當的定性要求。評議中,把定量和定性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評價,防止以偏概全,簡單地以得分多少來確定一個黨員是否合格。

351.多長時間要集中開展一次黨員黨性分析評議活動?怎樣開展這一活動?

中央辦公廳2006年6月印發的《關於加強黨員經常性教育的意見》提出,每5年由縣級以上黨委作出安排,集中開展一次黨員黨性分析評議活動,組織黨員對照黨章規定、新時期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基本要求和所在黨組織提出的具體要求,從思想、學習、工作、紀律和作風等方面查找問題,從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上分析原因,切實搞好整改。要在搞好思想發動、徵求羣衆意見、開展談心交心和撰寫黨性分析材料的基礎上,召開專題組織生活會,組織黨員逐一進行分析評議。黨支部要根據黨員的一貫表現、徵求到的意見和專題組織生活會的評議情況,對每個黨員提出綜合評議意見,督促黨員整改,並採取適當方式向黨員、羣衆通報有關情況。黨員領導幹部還要從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方面,從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方面進行深入剖析;要帶頭執行組織生活的各項制度,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352.什麼是不合格黨員?不合格黨員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哪些?

不合格黨員主要是指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不合格黨員在黨內雖然是少數,但留在黨內會渙散黨的組織,削弱黨的戰鬥力,損害黨的威信。因此,對不合格黨員,必須嚴肅、認真地處置。

不合格黨員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可能全部列舉,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應認定爲不合格黨員:

(1)缺乏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或理想信念動搖,不願履行黨員義務,不願爲實現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綱領努力奮鬥。

(2)經常散佈與四項基本原則相悖的政治觀點,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態度消極,甚至公開或變相地進行抵制。

(3)放棄馬克思主義信仰,篤信宗教,經教育不改的。

(4)組織觀念淡薄,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

(5)個人主義嚴重,對羣衆疾苦漠不關心,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在羣衆中造成不良影響。

(6)在工作、生產和各項社會活動中長期消極落後,不負責任,或長期曠工、消極怠工、組織紀律渙散。

(7)經常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8)經常散佈流言蜚語,撥弄是非,挑撥離間,嚴重破壞同志間團結。

(9)放棄黨性原則,對壞人壞事和歪風邪氣不揭露、不批評、不鬥爭,躲閃迴避。

(10)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危急時刻袖手旁觀,或臨陣逃脫,等等。

353.認定不合格黨員應注意區分哪些政策界限?

認定不合格黨員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要堅持黨員標準,又要實事求是。認定中要注意區分以下政策界限:

(1)要把平時學習少,思想暫時跟不上形勢,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理解,同反對和抵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別開來;

(2)要把由於基層黨組織不健全或軟弱渙散,放鬆對黨員的教育管理,造成黨員不能履行黨員義務,同本人主觀上不願意履行黨員義務區別開來;

(3)對流動黨員,要把因組織關係無法接轉或黨組織放鬆管理等原因造成暫時未能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能按時交納黨費,同本人組織觀念不強,不願參加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區別開來;

(4)要把因年老體弱、長期患病或家庭實際困難,不能經常參加黨的活動,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黨員作用區別開來;

(5)要把黨員在政策和法律允許範圍內參與市場競爭,同違反國家有

關規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區別開來;

(6)要把由於經驗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誤,同思想作風不好,工作不負責任,嚴重的官僚主義,給國家或集體造成損失的區別開來。

354.認定和處置不合格黨員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認定和處置不合格黨員的工作一般有以下程序:

(1)組織黨員民主評議,廣泛聽取羣衆意見,必要時可在黨員和羣衆中採取無記名的方式進行民主測評;

(2)根據黨員民主評議和羣衆意見,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研究提出不合格黨員的初步名單;

(3)黨組織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的黨員,對初定爲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進行調查覈實,然後依據事實材料寫出寫實性的綜合報告;

(4)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根據綜合報告,提出初步處置意見,然後找本人談話,將主要事實材料和初步處置意見與本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

(5)召開黨支部大會,由支部委員會向支部大會報告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幫助教育過程、本人態度和處置意見,在全體黨員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作出決定;

(6)將支部大會決定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級黨委審批(本人要求退黨的,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355.對不合格黨員處置的方式有哪些?

對不合格黨員的處置,要採取“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別對待,綜合治理”的方針,區別不同情況妥善進行處置。

(1)雖被認定爲不合格黨員,但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願望,願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有改正缺點、錯誤的決心和行動的,可限期改正,時間爲一年;

(2)認定爲不合格黨員,本人無意留在黨內,又不願意改正的,以及限期改正期滿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勸告退黨;

(3)對應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肯退的,予以黨內除名;

(4)認定爲不合格黨員後,凡是本人要求退黨的,應同意其退黨。

356.如何理解和執行“限期改正”這一組織處理措施?

“限期改正”是黨組織對被認定爲不合格的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也是督促這些黨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提高思想覺悟,改正缺點、錯誤,達到合格黨員條件所採取的一種組織處理措施。

“限期改正”適用於雖被認定爲不合格黨員,但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願望,願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有改正缺點、錯誤的決心和行動的人。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爲一年。對“限期改正”的黨員,黨組織要指定專人負責幫助教育,儘快使他們達到合格黨員條件。“限期改正”期滿,黨組織應當及時對其是否具備黨員條件進行討論。如果不合格黨員在“限期改正”期滿時,經過支部大會討論,認爲他仍未改正缺點錯誤,仍未達到合格黨員的條件,黨組織應當勸告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時間。

“限期改正”作爲對不合格黨員進行處理的一種組織措施,本身不是黨紀處分。因此,不合格黨員在“限期改正”期間仍可行使黨員權利,履行黨員義務。

357.如何理解和執行“勸告退黨”這一組織處理措施?

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在勸告某個黨員退黨時,一定要採取嚴肅認真的態度,對這個黨員的表現進行全面的、歷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極落後的原因,有沒有轉變的可能,是否確實符合黨章規定的勸退條件,實事求是地作出決定。

勸黨員退黨,是對黨員進行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不是黨的紀律處分,也不能代替黨的紀律處分。因爲被勸告退黨者不屬於違犯黨紀的黨員。

勸黨員退黨是通過勸告,使經過教育幫助的不合格黨員,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退黨。

358.對應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能否用限期改正或勸退、除名來代替?

對違犯黨紀應給予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不能用限期改正或勸退、除名來替代。同樣,不合格黨員應該勸退、除名或限期改正的,也不能用黨紀處分來替代。

359.對已受留黨察看以下處分且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能否予以勸退或除名?

對違犯黨紀已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且不符合黨員標準的黨員,可按不合格黨員予以勸退或除名處置。

360.處置不合格黨員應注意哪些問題?

處置不合格黨員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不合格黨員的處置,必須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2)支部大會討論對不合格黨員的處置時,應通知本人出席會議,並允許本人說明和申辯。

(3)黨支部作出處置決定後,要讓本人對處置決定簽署意見。本人拒不簽署意見的,或黨組織長期無法與本人聯繫上的,黨組織應在處置決定上註明。

361.民主評議黨員中對黨員的有關評議材料要否歸入本人檔案?

對民主評議黨員中形成的材料,一般的處理辦法是:評爲優秀黨員的、不合格黨員受到組織處理的、違紀黨員受到紀律處分的,其有關材料除存入文書檔案外,應及時存入本人檔案;對其他黨員的有關評議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檔案,可以按文書檔案保存一段時間後銷燬。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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