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黨員教育管理_八、流動黨員管理

八、流動黨員管理

377.什麼是流動黨員?它包括哪些黨員?

流動黨員是指由於就業或居住地變化等原因,在產業間轉移和地區間流動,且在在較長時間內無法正常參加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活動的黨員。它包括辭職、辭退、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外出務工經商、因私出國(境)等人員中的黨員和尚未落實就業單位的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中的黨員,以及其他流動人員中的黨員。

378.黨組織應怎樣正確對待要求流動的黨員?

人才流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資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級黨組織應破除“人才單位所有、部門所有、地區所有”的陳舊觀念,牢固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觀念,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在爲本單位衆多人才施展才華、發揮聰明才智創造良好條件的同時,要教育黨員和幹部職工正確認識人才流動的積極意義,提倡合理有序的流動。對學非所用、用非所長的黨員,如本人要求流動,黨組織應予以支持,並及時爲其轉移黨員組織關係,而不能人爲地設置障礙,用不給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等辦法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動。

379.《 流動黨員活動證》的用途是什麼?它適用於哪些黨員?哪些情況不能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

《流動黨員活動證》是流動黨員參加黨的活動的憑證。黨員可持該證在外出所在地(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流動黨員活動證》適用於外出務工經商,無固定地點,暫時無法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黨員。

下列情況不能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而應繼續執行有關規定:

(1)短期(6個月以內)外出參加會議、學習進修、借調工作、辦理公務、休假探親的黨員,仍開具黨員證明信。

(2)長期(6個月以上)外出務工經商且有固定地點的黨員,應轉移正式組織關係。

(3)流動性較大,無固定地點,但可以經常返回原所在單位的黨員,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4)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有3名以上黨員的,可通過建立黨支部(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進行管理。

380.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則是:

(1)堅持以流入地黨組織爲主、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共同管理。構建流出地與流入地黨組織密切配合、有機銜接的流動黨員管理機制。

(2)堅持區別情況、動態管理。根據流動黨員的分佈狀況、職業特點和居住地點等情況,採取單位管理、行業管理和社區管理等多種方式,努力做到黨員流動到哪裡,黨組織的管理就覆蓋到哪裡。

(3)堅持教育、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強化服務意識,寓教育、管理於服務之中,增強流動黨員的黨性觀念、組織觀念和光榮感、歸屬感與責任感。

381.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應注意哪些問題?

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等部委嚴格按中央組織部制定的統一式樣定點印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製。

(2)《流動黨員活動證》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按照《中國共產黨基本信息管理系統2005》設定的編碼進行統一編號,經流出地基層黨委蓋章後,由黨支部發放。發放時,要登記造冊,詳細登記持證外出黨員的姓名、發證時間、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時間等情況,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3)《流動黨員活動證》一般應貼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並由發證的基層黨委在照片上加蓋印章。特殊情況未貼照片的,應與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

382.怎樣填寫新版《流動黨員活動證》上的有關內容?

(1

)“流入地(單位)黨支部”欄“、流入時間”欄“、黨支部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欄,一般由流入地(單位)黨支部接收流動黨員時查驗填寫。

(2)“黨員參加黨的活動和交納黨費情況”欄,一般由流入地(單位)黨支部在持證黨員離開時查驗、填寫。主要填寫該黨員在流入地的表現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等情況。

(3)“年審(查驗)”欄,由年審時流動黨員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支部或組織生活所在黨支部負責填寫。年審應結合黨員民主評議進行,每年一次,一般在當年12月底完成。

(4)“黨支部蓋章或支部書記簽章”欄填寫時,黨支部有公章的須加蓋公章,沒有公章的可有支部書記個人簽章。

(5)“備註”欄用於說明其他欄目未盡事項,包括外來黨員的先進事蹟或犯錯誤情況。

383.黨員外出後,怎樣與外出所在地(單位)黨組織聯繫?長期不與流入地黨組織聯繫怎麼辦?

黨員外出後,可按照就近、方便和有利於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原則,主動與就業地或單位黨組織(黨委、黨總支或黨支部)聯繫,及時辦理黨員組織關係接轉手續或出示《流動黨員活動證》。若就業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可與就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聯繫,也可以與就業單位所在地(街道、居委會或鄉鎮、村)黨組織或商會、行業協會等單位的黨組織聯繫。如與就業地或單位的黨組織聯繫遇到困難,可與當地縣以上黨委組織部門聯繫。

黨員外出後,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組織關係接轉手續,不出示《流動黨員活動證》,長期不與流入地黨組織聯繫,黨組織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要按黨章及黨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處理。

384.流出地黨組織和流入地黨組織在流動黨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責任是什麼?

流出地黨組織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動黨員情況,加強與流入地黨組織的聯繫,配合流入地黨組織共同做好流動黨員外出期間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黨員外出前進行教育並提出要求,按規定登記併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

(2)掌握外出黨員的流動去向、外出時間、地點和聯繫方式等情況。

(3)瞭解黨員外出後的思想、就業和生活等情況,及時向外出流動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情況,通知外出流動黨員按規定參加黨內選舉等重要活動。

(4)外出流動黨員返回後,認真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等有關材料(每年不少於一次),及時瞭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

(5)瞭解預備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按規定做好預備黨員轉正工作。

流入地黨組織對流動黨員管理負有主要責任,要加強與流出地黨組織的聯繫,把流動黨員納入本地黨員教育管理的整體工作中。

(1)認真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做好外來流動黨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2)加強對外來流動黨員的經常性教育和管理,將外來流動黨員編入黨的一個基層組織,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3)關心外來流動黨員,爲他們的就業、學習和生活提供必要幫助。

(4)在《流動黨員活動證》上如實填寫黨員參加組織生活、交納黨費等情況,及時將外來流動黨員的重要情況反饋給流出地黨組織。

(5)做好外來流動人員中預備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85.流動黨員應當自覺遵守哪些規定?

流動黨員要認真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在流入地參加黨的日常組織生活,在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參加選舉等重要活動,自覺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的教育和管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1)外出前,應向所在黨支部報告外出事由、時間、地點及聯繫方式,領取《流動黨員活動證》。

(2)憑《流動黨員活動證》及時到流入

地黨組織報到,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規定交納黨費,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流動黨員原則上應當按月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等原因按月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按季交納。

(3)主動與流出地黨組織保持聯繫,每年至少向流出地黨組織彙報一次外出期間思想、工作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外出地點、就業單位、居住地和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流出地黨組織和有關黨組織報告。

(4)外出返回後,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給流出地黨組織查驗,如實向黨組織彙報外出期間的情況。

386.黨員集體外出怎麼管理?

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外出時間較長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不同方式進行管理:

(1)由流出地黨組織將黨員組織關係轉至流入地黨組織,由流入地黨組織負責 管理。

(2)由流出地黨組織在他們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進行管理,或依託駐外辦事機構黨組織進行管理,流入地黨組織協助管理。

(3)由流出地黨組織委託流入地黨組織管理,流出地黨組織協助管理。爲了加強對這部分黨員的管理,委託方和受委託方經過協商,可簽訂“託管協議”,明確雙方的職責。

387.流動黨員較爲集中的地方(單位)怎麼管理?

在流動黨員較爲集中的社區(村)、商務樓宇、集貿市場、項目工地、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可專門建立流動黨員黨支部或黨小組。這些黨支部或黨小組可根據不同情況由所在鄉鎮村、街道社區黨組織領導,也可依託商會、行業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黨組織進行管理。

388.在黨員流動問題上發生爭議怎麼處理?

在黨員流動中,黨組織和黨員都必須認真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事。在黨員流動問題上,單位與單位或個人與單位發生爭議,應本着實事求是和互諒互讓的精神,通過充分協商,妥善處理。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仲裁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仲裁。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根據仲裁結論,確定是否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手續。

389.流動黨員怎樣參加民主評議黨員活動?

流動黨員原則上都應參加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支部的民主評議黨員活動。開具黨員證明信和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原則上回原單位參加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原單位黨組織應提前通知他們按期返回參加民主評議。確有正當理由和實際困難不能按期返回的,待他們返回後及時補課。如果流動期間適逢外出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開展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可以參加學習,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單位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

390.各級黨委應怎樣切實加強對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中央辦公廳2006年6月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

各級黨委特別是縣(市、區、旗)黨委要把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加強領導和指導。黨委組織部門要與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和協作,定期通報和研究流動黨員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流動人員登記備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內容。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流動黨員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和場所問題。

要堅持以人爲本,強化基層黨組織的服務功能,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街道(鄉鎮)、社區(村)黨員服務站(點),積極爲流動黨員提供就業、培訓和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務。

要加強對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對在流動黨員管理工作中不負責任、推諉扯皮的,要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教育幫助,情節嚴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組織處理。市、縣黨委組織部門每年年底要逐級上報流動黨員管理工作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抽查。

要鼓勵創新並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不斷探索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的有效途徑。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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