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境黨員管理
391.黨員因私出境,其組織關係如何處理?
黨員因私事(探親、治病、求學、就業和其他非公務活動)出境,除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向所在黨支部提出保留黨員組織關係的申請,並遞交有關出境的證明材料複印件,經所在黨支部審查同意後,報上級黨委審批。黨員領導幹部要按幹部管理權限報批。
黨員因私出境,本人提出退黨申請的,可以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392.黨員因私出境,保留組織關係的期限怎樣確定?
黨員因私出境,保留組織關係的期限應視不同情況而定:出境求學的,以其入學通知註明的學習時間爲限;出境就業的,以其勞務合同規定的工作年限爲限;去國外探親的,一般不超過半年(離退休人員一般不超過1年);去港、澳地區探親的,一般不超過3個月;去臺灣探親的,一般3至6個月;其他非公務活動出境保留組織關係的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黨員因私出境保留組織關係的期限應從出境之日起算。
393.黨員因私出境後,需要延續怎麼辦?
黨員因私出境,一般應按期返回。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續的,應由本人向原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延長保留黨員組織關係期限的申請。經黨組織批准,方可延長保留黨員組織關係的期限。
394.黨員因私出境後,逾期未歸怎麼處理?
中央組織部1978年《關於黨員因私事出國超假未歸的黨籍問題的答覆》明確提出:“黨員因私事請假出國或去港澳,已超過假期半年以上未歸的,不論本人與原工作單位有無聯繫,其黨籍暫不要急於處理。”這是因爲,在境外所處的環境與國內不同,逾期未歸和未能保持與黨組織聯繫的原因可能比較複雜,應視爲特殊情況。因此,在沒有弄清楚原因前,對其黨籍暫不處理爲妥。其原所在黨組織可將其黨員組織關係和檔案材料一併轉移到縣或相當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這樣做,對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國內外一切積極因素,吸引海外各類人才回國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重要意義。
395.出境定居的黨員,其黨籍如何處理?
出境定居的黨員,在他們出境後即停止黨籍。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可將他們的黨員組織關係和檔案材料一併轉移到縣或相當縣一級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出境定居的黨員,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可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預備黨員出境定居,不再辦理轉正手續,其預備黨員資格也不再保留。
396.公派出國工作、學習和勞務人員中的黨員,其組織關係怎麼處理?
公派出國工作、學習和勞務人員中的黨員,他們的組織關係一律由原所在單位黨組織保存。原單位黨委可開具黨員證明信,由派出主管部門(單位)轉交外交部黨委,然後由外交部黨委將出國的黨員名單通知駐外使(領)館黨委,由駐外使(領)館黨委負責對這些黨員進行管理。出國勞務人員中的黨員,凡在國外已建立勞務公司黨委的,可將黨員證明信直接交給駐外勞務公司黨委,不再通過外交部黨委轉。
397.怎樣辦理停止黨籍的手續?
出境定居的黨員,應在出境前向所在單位黨支部提出要求停止黨籍的申請,並遞交出境定居的有關證明材料複印件,經所在黨支部審查同意後,報上級黨委審批,並由上級黨委報再上一級黨組織備案。黨員領導幹部要按幹部管理權限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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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做好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工作要堅持什麼條件?
做好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工作,要堅持黨員條件,按規定程序辦事,嚴格把好政治關。主要看黨員在國外期間有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行爲,在我駐外使(領)館有無不良行爲記錄,還要看黨員回國後的政治態度和現實表現。
399.將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並與黨組織保持聯繫的留學人員黨員,回國後怎樣恢復組織生活?
出國時將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在國外期間與國內黨組織保持聯繫的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人員黨員,本人回國後及時向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彙報在國外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以及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外國長期居住權等情況,黨組織經過了解和討論,認定其在國外期間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行爲,在我駐外使(領)館無不良行爲記錄的,可以直接恢復組織生活。
400.將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未能與黨組織保持聯繫的留學人員黨員,回國後怎樣恢復組織生活?
出國時將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在國外期間未能與國內黨組織保持聯繫的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人員黨員,回國後恢復組織生活,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人向黨組織提交恢復組織生活的書面申請。回原所在單位工作或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向組織關係原所在黨組織提交申請;到新單位工作的,應向現所在單位黨組織提交申請,現所在單位黨組織應及時與其組織關係原所在黨組織取得聯繫,幫助將證明其黨員身份的有關材料轉至現工作單位黨組織。現工作單位如無黨組織,申請人可向工作單位所在鄉鎮、街道或主管部門黨組織提交申請。
(2)申請人向黨組織如實彙報本人在國外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以及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外國長期居住權等情況,提交書面報告並提供兩名瞭解其在國外情況的證明人。有關黨組織請證明人出具書面證明材料。證明人一般應是與申請人有在國外共同學習或工作經歷且沒有近親屬關係的回國人員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或者是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中資機構(企業)工作人員中與其沒有近親屬關係的中共正式黨員。
有關黨組織認爲確有必要,可報縣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函請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黨務管理機構,或者通過外交部黨委國外工作局轉請我駐外使(領)館幫助瞭解申請人在國外期間的表現情況。有關機構和單位黨組織應予積極配合。
(3)黨組織審覈有關情況和材料,集體討論決定是否恢復申請人組織生活。有關黨組織認真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覈實有關情況,並派人同申請人談話。根據申請人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後的表現情況,認爲符合黨員條件,可以恢復組織生活的,經支部委員會或支部黨員大會通過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即可辦理恢復組織生活手續。
對不能提供兩名證明人書面證明的,或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黨務管理機構、我駐外使(領)館等無法提供申請人在國外期間表現情況的,自申請人向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須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考察期滿,認爲符合黨員條件的,經支部委員會或支部黨員大會通過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即可辦理恢復組織生活手續。
(4)辦理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手續,應填寫《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黨籍)審批表》(見附表五),按管理權限審批。
401.取得外國長期
居住權的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回國人員能否恢復黨籍?
取得外國長期居住權但未加入外國國籍的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回國人員,本人要求恢復黨籍和恢復組織生活的,按照出國期間未能與黨組織保持聯繫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的工作程序,由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報縣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可以恢復黨籍和恢復組織生活。
402.加入外國國籍的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回國人員能否恢復黨籍?
加入過外國國籍、經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回國人員,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回國後表現好、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如有特殊理由,認爲可以恢復其黨籍者,要由縣或相當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批准。
403.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加入民主黨派的,能否恢復其組織生活?
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在尚未恢復組織生活期間加入民主黨派的,一般不宜恢復其組織生活,應勸說他們在民主黨派內發揮作用。個別工作需要的,按管理權限,由同級黨委審議,徵得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統戰部門同意後,可以恢復其組織生活,其工作程序與其他留學回國人員黨員相同。
404.出國留學人員中的預備黨員回國後怎樣辦理轉正手續?
出國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人員中的預備黨員,未加入外國國籍,在國外無法辦理轉正手續的,回國後本人書面向黨組織提出恢復預備期的申請並彙報在國外期間的情況,自黨員向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辦理轉正手續。恢復預備期的工作程序與恢復組織生活的程序相同。
405.留學回國人員黨員組織關係及有關材料散失,能否恢復其組織生活?
對部分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因出國時間較長或其原所在單位黨組織發生變化等原因,組織關係及有關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復組織生活的,現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積極與其原組織關係所在單位黨組織取得聯繫,幫助覈實黨員身份。若其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已不存在的,應與其原所在單位黨組織的上級黨組織取得聯繫。若其原組織關係所在單位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能夠出具證明,並經縣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審覈、認定其黨員身份的,可根據本人在國外與黨組織保持聯繫的情況,按相關程序確定是否恢復其組織生活。擬對其作出恢復組織生活決定的,現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在其重新填寫的《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有關欄目註明情況和原因,提出承認其黨員身份的意見,報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連同其組織關係所在單位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證明,一併存入本人檔案。
406.經批准恢復組織生活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怎樣補交黨費?
經批准恢復組織生活的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應按有關規定補交黨費。恢復組織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黨費補交標準,按同期國內在職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無工作或固定收入的黨費補交標準,按現行國內學生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
407.除留學人員黨員外,其他出國(境)黨員回國後怎樣辦理恢復組織生活工作事宜?
除公派和自費留學人員黨員外,其他出國(境)黨員回國後辦理恢復組織生活工作事宜,可參照公派和自費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的有關規定精神辦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