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與香港律政司簽署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新華社深圳11月27日電  (記者陳宇軒羅沙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27日在深圳簽署《關於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進一步完善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機制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介紹,香港迴歸祖國以來,內地與香港先後簽署了8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其中,2000年開始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在解決跨境糾紛、支持香港仲裁發展、增進民生福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仲裁日益成爲解決跨境糾紛的重要方式,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實踐中不斷出現。

對此,此次簽署的補充安排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針對內地法院對香港仲裁裁決是否需要經過認可才具有執行力把握不一的情況,明確規定了“認可”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二是擴大了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加大司法對仲裁的支持力度;三是規定申請人可同時向內地與香港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四是規定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之前或者之後的保全措施

司豔麗表示,這是內地與香港首次以補充安排形式檢視、修改既有司法協助安排,標誌着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司法協助從建章立制步入優化完善的新階段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補充安排配合香港與內地其他範疇的司法互助安排,有助進一步深化大灣區內合作,促成區內的深度融合,從而推動區域經濟協同發展。

記者瞭解到,補充安排第一條、第四條於簽署當日即2020年11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公佈司法解釋的方式施行;第二條、第三條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有關程序後,由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27日還以中英文雙語形式發佈了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10起典型案例,爲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司法協助體系、迴應民衆司法需求探索行之有效的新舉措、新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