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駁斥陸港互認安排生效後,在港資產可被大陸直接充公

香港律政司澄清陸港互認安排生效後,在港資產不會被大陸直接充公。(新華社)

微信公衆號「香港特區政府粵港澳大灣區速遞」消息,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互認安排》)日前公佈,將於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此前有少數輿論認爲,「大陸的法院判決結果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且在港的資產可被大陸直接充公」,香港律政司對此指出,這完全是一個謬誤。

香港律政司表示,留意到有若干討論指陸港《互認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的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指出此說也是謬誤。

律政司指出,《互認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聲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聲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這與現行根據普通法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聲請在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是一致的。

另有人提出《互認安排》實施後,大陸的法院判決結果將自動適用於香港,且在港的資產可被大陸直接充公。律政司澄清,大陸判決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不會被大陸直接充公。

大陸判決的債權人須先向大陸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和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聲請登記大陸判決。更重要的是,登記人須通知判決另一方當事人,讓對方考慮是否按《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

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便可以大陸法院判決爲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大陸判決。

律政司指出,互認安排充分保障兼公平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也可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出重複訴訟的情況,爲兩地跨境執行民商事判決和跨境交易提供更清晰及可預見的法律機制,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