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顧雛軍等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原標題:最高法:顧雛軍等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可返還)

顧雛軍 東方IC 資料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審判長裴顯鼎宣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銷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判以挪用資金罪對張宏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鬆、晏果茹、劉科均宣告無罪。

在宣讀完畢判決結果後,審判長裴顯鼎向原審被告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張細漢、嚴友鬆、晏果茹、劉科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原審被告以及原審被告人劉義忠親屬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原審被告可以在宣判後分別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在答記者問時,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依照法律規定,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本案中,被改判無罪的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有鬆、晏果茹、劉科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因部分罪名被改判無罪導致服刑期限超過改判刑期的顧雛軍也可申請賠償。法庭宣判後,審判長已當庭向顧雛軍等人以及劉義忠的親屬作出了釋明,告知他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如上述人員提出申請,相關賠償程序將依法及時啓動。

原審判決對顧雛軍等人還分別判處了數額不等的罰金刑。本案再審判決生效後,有關部門將依法把已經執行的罰金返還顧雛軍等人以及劉義忠的親屬。

2008年1月30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

宣判後,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鬆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以(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滿釋放的顧雛軍開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院於2017年12月27日以(2016)最高法刑申271號再審決定,提審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別約談顧雛軍等原審被告人及辯護人,於5月18日召開庭前會議,於6月13日至14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