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改判盜竊超期羈押933天后,他想申請國家賠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介紹說,國家賠償法關於刑事賠償範圍的規定,主要依照的是“冤獄賠償”原則,意思是有判決確定當事人無罪後,纔會進行賠償,而重罪改輕罪後當事人仍然還是有罪的,這種情況目前不在國家賠償範圍內。

新京報記者 | 韓福濤

編輯 | 甘浩

校對 | 楊利

2023年11月29日,在搶劫罪改判爲盜竊罪後,韓宇走出了看守所。

因“搶劫126元”,他曾先後三次被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認定構成搶劫罪,三次分別被判刑十一年、四年、十年。終審改判爲盜竊罪後,韓宇刑期爲九個月。

此時他已被關三年多,遠超刑期。今年年初,韓宇以超期羈押933天爲由,先後向利辛法院和亳州中院申請國家賠償,不過均被駁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介紹說,國家賠償法關於刑事賠償範圍的規定,主要依照的是“冤獄賠償”原則,意思是有判決確定當事人無罪後,纔會進行賠償,而重罪改輕罪後當事人仍然還是有罪的,這種情況目前不在國家賠償範圍內。

對此,多名法學專家表示,應該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法,司法程序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了侵害,應該獲得相應的賠償或者補償,“這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也是法治的發展方向。”

利辛法院在三年時間內就韓宇一案作出三次判決,均認定爲搶劫罪 新京報記者 韓福濤 攝

自稱酒後入戶偷東西

韓宇涉案的金額爲126元。

韓宇說,該案發生於2020年5月4日,當晚,他和朋友在外吃飯,酒足飯飽後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路過利辛縣鞏店鎮宋寨社區蔣營莊時,他發現路邊一戶村民的院門未關,他藉着酒勁便走了進去。

“我剛進去不到一分鐘那個老頭就醒了。”韓宇說,當時對方先是咳嗽了一聲,緊跟着說了句“誰啊”。意識到屋裡有人後,他當時抓起一件衣服匆忙跑了出去,後來在衣服裡翻出126塊錢。

第二天,當時已88歲的蔣營莊村民蔣學義報警,稱前一晚家裡闖入兩人搶劫,其中一人按着他,另一個人翻找財物,其間他未敢反抗。

韓宇很快通過一個朋友得知了蔣學義報警的消息。韓宇告訴新京報記者,此前他沒有任何犯罪記錄,多年來一直在離家不遠的集市上做小生意,“我跟朋友說了,是我進他家偷了東西,不是搶劫。”

韓宇說,案發幾天之後,他在宋寨社區原黨支部書記宋某的陪同下,去了蔣學義家裡,當面向其道歉,承認那晚進入他家中盜竊。爲了表示歉意,韓宇說他那天帶了一箱白酒和兩條香菸,“當時也拿出200塊錢,心裡想總共就偷了一百多,這樣也足以彌補了。”

韓宇回憶說,那天被害人的幾個兒孫也在,他當面道歉後對方收下了菸酒。

道完歉的韓宇原以爲這件事就此了結,然而三個月之後,正在集市上做小生意的韓宇被突然趕來的民警帶走。

位於利辛縣鞏店鎮的案發地點,韓宇回家經常路過這裡 新京報記者 韓福濤 攝

法院判定輕微暴力劫取

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獲悉,在警方對韓宇的第一次問話中,韓宇表示發現老人醒來後,他拿了一件衣服後拔腿就跑,沒有與老人發生肢體接觸。但是在一天之後的第二次問話中,韓宇的供述發生了一些改變,他說發現老人醒來後,他按了老人的胸口幾秒鐘。

正是基於這樣的供述,2020年11月27日,利辛縣人民法院認定韓宇構成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認爲“被告人以實施盜竊爲目的進入被害人戶內,在實施盜竊時被被害人發現,用手壓住被害人的胸口,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後拿走被害人的財物,被告人的行爲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且系入戶搶劫。”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鍾磊律師介紹說,只要在入戶盜竊過程中,因被發現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入戶盜竊就會被認定已轉化爲入戶搶劫,利辛法院判決認定了搶劫的事實,主要是基於被告人韓宇曾供述他在實施盜竊行爲的過程中,有“用手按住蔣學義的胸口,不讓他起來”的行爲。

宣判後韓宇提出上訴,亳州中院於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皖16刑終153號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將案件發回利辛法院重新審判。而自從上訴到亳州中院後,韓宇一直不承認按壓過被害人。

被害人的說法同樣對韓宇比較有利。作爲中間調解人,宋寨社區原黨支部書記宋某至今記得,被害人蔣學義曾對他說韓宇不是搶劫他的人,“他說不是這個男的,雖然天黑,進他家的兩個男的比這個人胖。”

韓宇之子韓康介紹說,這起案件另一個疑點是,被害人一直明確表示實施搶劫的人有兩個,不過警方自始至終都沒有找到韓宇的“同夥”。韓宇告訴記者,他面對警方訊問時曾多次表示,當晚進入老人家中的只有他一人,警方調取周邊道路監控,發現一名騎電動車進村的男子疑似他本人,不過警方給他看的這段視頻監控裡也顯示只有他一個人。

發回利辛法院重審後,韓康原以爲父親能就此洗脫入戶搶劫的罪名,然而事情並沒有按他想象的那樣發展。2021年11月29日,利辛法院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後,再次就這起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韓宇在實施入室盜竊的過程中,使用輕微暴力劫取126元,轉化爲入室搶劫,依法應在10年以上量刑。但該量刑明顯與其罪責不相適應,由於韓宇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鑑於本案的特殊情況,對被告人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認定被告人韓宇犯搶劫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這份判決書最後寫道,“本判決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生效。”鍾磊律師介紹,之所以需要最高法覈准,是因爲入戶搶劫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次判決雖然認定了韓宇入戶搶劫的事實,利辛法院在韓宇沒有其他可以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作出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決,按照現行法律,應該報最高法覈准。

韓宇告訴記者,刑期雖然從十年減少到四年,但依然被認定構成搶劫罪,剛開始他仍然不認可這個判決,並提出了上訴,不過後來在家人的勸說下,幾天後他又撤回了上訴,“家人跟我說再上訴還得花錢,家裡又沒有錢,還欠着外債,孩子還在上大學,家裡人就勸我撤訴了。”

最高法裁定發回重審

韓宇撤回上訴後,亳州中院和安徽高院先後對這次判決進行復核,都同意了利辛法院的原判決,按程序最後報請最高法覈准。

202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2022)最高法刑核63752405號刑事裁定書,在這份裁定書中,最高法認爲原判認定被告人韓宇搶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覈准併發回利辛縣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法的這份裁定書,讓韓宇看到了希望。韓宇介紹說,最高法下達裁定書時,他已在看守所關了兩年多,他當時認爲後續改判爲盜竊罪的可能性比較大,刑期可能會在四年的基礎上大幅縮短,“利辛法院應該也不會再判我搶劫了。”那時,韓宇認爲自己很快就能走出看守所。

不過讓他始料未及的是,儘管這起案件曾先後兩次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在第三次審理中,利辛法院依舊認定韓宇構成搶劫罪。2023年9月22日,利辛法院作出(2023)皖1623刑初443號刑事判決,以搶劫罪判處韓宇有期徒刑十年。

“不僅沒有減輕刑罰,刑期從四年又大幅增加到十年。”韓康介紹說,當時被害人已經去世了,警方也沒有補充什麼新證據,仍然作出這樣的判決,讓他們一家人始料未及,“折騰了快三年,等於又回到了第一次判決。”

韓宇無奈再次上訴至亳州中院,這一次亳州中院沒有發回重審,而是直接審理後將案件改判。2023年11月29日,亳州中院下達刑事判決書,改判韓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韓宇也終於在這天被釋放。

釋放證明顯示,韓宇於2020年8月12日被拘留,2023年11月29日才獲釋 新京報記者 韓福濤 攝

申請國家賠償被拒

最終獲刑九個月,卻被關了三年多。

韓宇說,對於當初的盜竊行爲他現在感到非常後悔,但被超期羈押了這麼久,他也希望利辛法院能給一個說法。

韓宇說如果能被早點釋放的話,現在家庭的經濟壓力就不會那麼大,“那時候孩子大學還沒畢業,全靠妻子一個人外出打工,供孩子讀書還要拿錢給我打官司。”

從看守所釋放後沒多久,韓宇便正式向利辛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要求對方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40餘萬元和精神撫慰金10萬元。2024年1月26日利辛法院作出裁定,駁回韓宇所有的賠償請求。之後韓宇又向亳州中院提出賠償要求,於2024年6月21日同樣被駁回。

在駁回理由中,利辛法院和亳州中院均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條款,認爲其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應予賠償的情形,“其終審判決仍然是有罪判決,不符合‘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情形’。”

2024年1月26日,利辛縣人民法院駁回韓宇的國家賠償請求 新京報記者 韓福濤 攝

專家呼籲完善國家賠償法

事實上,重罪改判輕罪造成超期羈押未獲賠償的案例並不少見。

據媒體報道,2004年4月,27歲的鄒俊敏因販賣毒品被判處無期徒刑,堅持不懈地申訴14年後,他於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經營罪,量刑也改爲有期徒刑二年。然而,超期羈押4386天的鄒俊敏並未能獲得國家賠償。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河南農民宋楊祿的情況與鄒俊敏案類似。2005年宋楊祿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2009年7月,宋楊祿刑滿釋放。經申訴,河南省高院認爲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改判宋楊祿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後宋楊祿以多服刑1351天爲由申請國家賠償,不過其國家賠償申請多次被拒。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介紹,這類案件的國家賠償申請之所以被駁回,法院給出的理由一般都是國家賠償依據的是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上述案件經再審改判之後當事人仍然有罪,並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再審改判無罪”的情形。

“上世紀90年代制定國家賠償法的時候,我國經濟上還比較貧窮。有關部門對建立國家賠償制度表示擔憂,擔心國家賠償制度一旦建立,將會給國家增加不少負擔,因此提出國家賠償的門檻不能太低,賠償標準不能太高,否則國家財力難以承受。”顧永忠認爲,現如今從國家賠償制度歷史和發展的角度看,當前已經具備了對此類案件給予國家賠償的時機和條件。

據媒體報道,在2019年的全國兩會上,時任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全國人大代表劉守民提交了《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議案》,他認爲,現行國家賠償法只規定了無罪羈押賠償,排除了其他有罪但實際已造成超期羈押的情形,提出修改國家賠償法,將那些實際執行刑期超過改判後刑罰的情形,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同樣認爲應該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法,“原來是‘冤獄賠償’,現在應該是有侵害就應當賠償,從保障個人權益角度來看,司法程序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了侵害,應該獲得相應的賠償或者補償,這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也是法治的發展方向。”

吳宏耀進一步解釋說,將重罪改判輕罪造成超期羈押納入國家賠償範圍,還可以起到督促辦案人員提高辦案質量的作用,“國家賠償是一種機關責任,只有當機關能承擔相應責任的時候,纔會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輕罪重判的情形,法官個人辦了一個錯案,這是毫無爭議的,追責機制上追究個人的司法責任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這種案件中機關沒有任何責任,這也是不公平的。”

吳宏耀介紹說,如果對這種輕罪重判造成超期羈押的情形予以國家賠償的話,有助於強化機關的責任意識,“像這種情況,及時止損就行了,不然就會出現個人不想承擔責任,機關也沒有責任可承擔,所以羈押拖一年是一年的情況。”

就韓宇這個案件來說,吳宏耀認爲一審法院的判決明顯是不適當的,“這個案件三番五次沒有辦法做事實認定,依然長期羈押被告人,如果把賠償的因素考慮進來,這種案件以後就不會拖這麼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