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線上服務提供者 歐要求盡新義務

大型線上平臺所提供的數位服務,已成爲一般使用者進入數位市場入口,如搜索引擎社羣網站和線市集資料驅動商業活動,亦是商業使用者作爲業務發展的重要行銷管道。隨着使用者數量的增加,平臺逐漸成爲散佈不實消息販售仿冒商品或散佈虛假或誤導性新聞等遂行侵權行爲媒介

因應此類資料驅動發展下所生的使用者權益問題,確保平臺不包含非法內容,歐盟執委會於2020年12月15日向歐洲議會提出「數位服務法」(The Digital Services Act)草案,作爲其「歐洲數位戰略」(European Digital Strategy)的具體實踐。數位服務法以「電子商務指令」(Directive on E-Commerce of 2000)爲基礎,針對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職責義務建立更清晰,更現代的規則保障線上使用者的安全並允許創新的數位業務發展。

該草案也補充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和歐盟電子通訊隱私指令等現行資料保護規範之內容,如必須讓使用者知悉平臺上的刊登內容是否爲廣告商贊助、是否屬於目標式(Targeted)廣告活動的追蹤對象等,藉此提高平臺內容之透明性

數位服務法的適用對象包含:一、提供網路基礎設施的中介服務提供者,例如提供使用者上網服務的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及網域名稱註冊商;二、代管服務提供者,例如雲端或網路託管服務提供者;三、線上平臺,媒合買賣雙方之中介商,包含線上市集、應用程式商店、共享平臺和社羣媒體;四、超大型網路平臺,凡觸及10%以上歐盟地區消費者,將可能因傳播非法內容而造成社會危害風險者。此外,無論是在歐盟境內境外建立的線上中介者,若在歐盟市場提供數位服務者,都必須遵守新規定。微型和小型公司將依比例承擔與其能力規模相稱的義務,以確保它們的責任

適用上述規定的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所需承擔的新義務包含:

1.制定打擊非法商品、服務或內容的措施,例如讓使用者可以檢舉此類違法內容,並使得平臺可與具有特定內容領域知識的專業檢舉者合作

2.能追溯線上市場的商業用戶,以幫助識別非法商品的賣方

3.爲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包含讓其可以挑戰平臺的內容審查機制是否合理,以提高審覈的透明度

4.線上平臺在各種問題上的透明度措施,包含用以決定提供予使用者推薦內容的演算法機制。

5.超大型平臺有義務對其系統進行風險評估,以開發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並對其系統進行獨立審覈,以保障其服務之完整性

6.主管機關研究人員可以共享超大型平臺的關鍵資料,從而瞭解線上平臺涉及的相關風險系如何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