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旋轉門變任意門 吏治破壞殆盡
蔡政府準備修改《公務員服務法》,除了準備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外,更要大幅放寬旋轉門條款,未來只要是政府指派,即可擔任公股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蔡政府的這項作法,不僅再爲其「髮夾彎施政」再添一例,更有破壞文官體系與吏治的嚴重後遺症,不可不慎。
銓敘部準備修改《公務員服務法》,修改重點有二:一個是放寬旋轉門條款,不僅是由政府指派即可擔任公股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也要放寬公務部門與營利事業的民間企業之間的管道;其理由是說若從企業界延攬人才擔任政務職,離職之後依現有的旋轉門法令將無法回業界工作,結果導致政府難由企業延攬人才,不利政府人才任用,因此要放寬政府部門與企業間的旋轉門限制。
第二個重點則是因年金改革後,公務員的收入減少,因此考慮放寬兼職限制,准許公務員在公餘時間,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兼差;雖然規定不可用上班時間、打工兼職不能超過一定薪資、只能做受僱者不能當老闆等,但目前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只能到非營利事業組織兼職,未來考慮放寬到可至營利事業兼職。
旋轉門條款也稱爲利益迴避條款,主要是針對公務員離職後的任職作規範,目的在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時,累積日後轉業的「資產」,爲其離開公職後的工作鋪路。因此法令原來就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這次修改則要放寬爲離職後2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3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相關職務。
類似這種防止公務員因職務之便,爲其未來的利益而作出有礙公益的行爲,所訂定的利益迴避條款,幾乎所有先進國家都有訂定。國內雖然也曾對此條款是否限制公務員的職業選擇而有違憲之虞提出質疑,但大法官解釋的釋字第637號認爲,此限制「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而由大法官解釋也可看出,此限制最重要的目的即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蔡政府這次要大幅放寬限制,不僅縮短原先的限制時間,更放寬到可到營利事業、及民間企業任職,其影響深遠、對清明吏治的傷害不言而喻。
這次放寬的理由是希望有利於政府從民間企業延攬人才;過分嚴苛的旋轉門條款確實不利於攬才,但實事求是地看,此一放寬卻也可能造成公務員更容易有「利益動機」行事,卻對政府延攬人才毫無幫助,因爲民間人才不願進入政府服務,惡劣的政治環境纔是主要因素。
至於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同時是理由薄弱、後遺症嚴重。不論高或低階公務員,在職務上即代表國家、代表政府執行業務、公權力;所有國家對政府──或是直接說公務員的要求,一定高於一般民間企業,主要考量包括職業倫理、利益衝突及整體政府廉明與吏治。蔡政府放寬公務員兼職之後,不僅公務員工作效能上必然下降,更無可能在利益衝突與否上畫出一條清楚界限。
而放寬兼職規定是說:公務員因年改收入減少,所以要放寬規定。但事實上年改減少的是退休後領取的年金,現職的收入一毛不少,因此沒有任何一個公務員因年改而面對立即的收入減少、影響生計的問題;再者,即使年改降低年金,但基本的地板金額保障,不會有退休後基本生活難以爲繼情況。因此放寬兼職規定的理由薄弱但後遺症卻嚴重。
從蔡政府修改《公務員服務法》,也再次看到綠營的「昨非今是」髮夾彎。過去,馬政府曾有意將現行「職務禁止」的規定改爲「行爲禁止」,但被綠營強烈質疑是在圖利、酬庸卸任官員而擋下。但今天綠營卻提出一個更寬鬆、後遺症更嚴重的修法,綠營諸公該如何面對「昨日之我」,得無愧乎?
《公務員服務法》並非沒有修改放寬的餘地,但政府該審慎評估其引發的「道德風險」與後遺症,更切忌只爲政治利益與短期考量而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