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國民法官法》前門拒恐龍 後門進民粹?

社論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定2023年元旦上路爭議十餘年的「陪審制」、「參審制」與「觀審制」爭議終於塵埃落定。司法社會正義最後防線審判結果影響每一個當事人的身家性命,司法制度變革必須慎之又慎,「參審制」對現行體制的衝擊固然比「陪審制」要輕,但依然是重大的改變,司法體系、教育,甚至整個社會都需要做好準備。

恐龍法官」是社會司法民怨主要來源,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重大案件,讓非司法專業的平民觀點與意見注入審判過程,可能有利改善「恐龍法官」問題。但國民法官由普通國民產生,素質參差不齊,在審判過程中搭配正宗法官,正規軍雜牌軍一同審理,過程如何能平順品質如何能保證?職業法官在某些情境中可能是「弱勢」,如果參審的國民法官多是法盲,參審制度像是讓瞎子去輔助弱視,豈能提升審判的品質與公信力

提升法學素養與訓練

按照新法制,國民有依法擔任國民法官參審的權利及義務,被趕鴨子上架的臨時法官以外行人做專業需求極高的事,恐將使立法美意銷蝕殆盡。國民法官必須有起碼的法律素養,在參酌意見時有真知灼見,且能克服主觀偏見,才能促進終局評議的良善。臺灣地狹人稠,人際關係緊密複雜,如何排除可能的惡勢力干擾、圍事政治干預,也需要有妥善的規畫,能有效防堵。

《國民法官法》施行後,由臨時組合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若能有完整配套規畫,讓效能發揮到最大,流弊後遺症能減到最小,將有助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判決結果更能反映國民的法律感情、符合社會的期待,近而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這些美好的期待不可能自動達成,必須有完善的配套規畫與強大的執行力

國民參審制的核心變革,在於強化事實認定的判斷精準性,也就是藉由國民法官參審,補強法庭的「自由心證」能力,減少職業法官專斷的可能,其成敗的關鍵也在於此。無論是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在進行審判時都可能面對傲慢與偏見的制約。無論是將事實涵攝至法律當中得出結論,或將法律代入事實而得出結論,事實認定都是正確裁判的前提。如果事實認定有錯,再良善的法律也沒辦法得到良好的審判。

即使有國民法官參審,仍須針對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詞,透過證據論理推論,判斷證詞內容是否可採信,但任何裁判者都可能受主觀因素干擾。對國民法官而言,如何察覺供述證據的疑點與真僞,並對自身可能的主觀心生警覺司法院必須針對事證的判斷法則做出明確的規範,最好做到鉅細靡遺,以供參審者參考。

臺灣教育普及,法學教育確有所不足,大學很少把法學通論列入通識課程,中小學頂多在公民課程中學習最基本的概念。現在要實行參審制,人民的法學素養應大大提升,這是教育當局必須積極作爲的重要事項,務必讓每一個公民在學校教育過程中能得到「國民法官」的基礎訓練

相關配套法規須完善

這不僅關乎司法的審判品質,也是公民審議制度良窳的重要面向。各國採取參審制,是以推動審議式民主爲理念,透過相互的討論,省思自己的想法是否良善、有無缺失,以便在討論之後得出最好的決策。評議的進行與結論是否良好,深受人民法律素養的高低影響,例如,民粹勢力興起,當審理無法避免媒體所激起的社會情感,多數國民未審先判認爲被告有罪,參審的國民法官有無不受輿情影響的認知與修養至關重要,這有賴於深厚的法學素養。國民法官3年後就要上場司法機關及相關部門必須加緊籌謀與部署。

《國民法官法》的實施事關重大,配套法規千絲萬縷,必須儘可能完善,最重要在3點。第一,言詞辯論將是法庭判決主要依據,書面審理重要性退位,司法訴訟對付得起龐大律師費有錢人有利,窮人的訴訟權如何保障?第二,如何挑選國民法官,是制度成敗關建。第三,如何保護審理案件中的國民法官,免於黑道威脅、金錢誘惑、人情干擾或政治利影響,更是關鍵的關鍵,千萬不要讓「國民法官法」成爲幫助有錢人脫罪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