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圓方前董座行賄 李全教誹謗二審判30日定讞
▲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妨害名譽遭判拘役30日定讞。(圖/記者林悅攝)
前臺南縣議長李全教,與上櫃公司圓方創新前董事長徐翊銘爆發投資糾紛,鬧上法院。而李全教在一次開庭時,當庭說徐翊銘行賄,徐自訴誹謗,一審處李全教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李上訴二審,高院27日駁回李的上訴,維持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定讞。
本案源於李全教成立的元裾公司,與徐翊銘在2010年合資成立子公司「神去村」、「神去山」,欲打造新竹竹東「神去村度假中心」,兩人因這起投資案翻臉。李全教認爲徐翊銘藉由減資、增資、擅自轉賣等方式,侵吞元裾公司持有的神去山股權,導致元裾公司損失18億餘元,因此提出告訴,檢方偵辦後,2015年以背信等罪嫌,對徐提起公訴。
而李徐二人間還衍生多起官司,徐控告李涉嫌恐嚇勒索4.3億元,但檢方對李作出不起訴處分。另外徐也控告李涉嫌以人頭取得神去山公司名下不動產,新竹地檢署日前已依僞造文書罪嫌將李全教提起公訴。
本案亦爲衍生官司之一部,去年4月間,新竹地院開庭審理兩人間的官司時,李在庭上說出「出現一個路人乙,叫做徐翊銘,回頭來告我僞造文書. . 最後我要補充,告我的人是一個詐欺背信的慣犯,他是一個身上背了很多案件的人,我本人完全沒有前科,他爲什麼這麼多案子老是可以脫手,是因爲他慣於使用行賄的手法」,徐因此提出告訴。
一審新竹地院判處李全教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李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期間,李指稱曾經聽過檢察官斥責徐翊銘行賄,所以聲請傳喚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奇孟出庭作證。
高院27日二審宣判,高院依照李所指稱的2015年5月、7月的兩個時間點,勘驗檢察官偵查庭的錄音錄影光碟,發現李根本沒有到庭,進一步調查,檢察官當時亦未傳喚李到庭,故李指稱聽到檢察官斥責徐,高院認爲不是事實,李誹謗有罪。從而,高院駁回李的上訴,維持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