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間接差一字 律師批文字遊戲

縱火害死6命且犯後毫無悔意的湯景華。(本報資料照片

縱火害死6命且犯後毫無悔意的湯景華,4度判死後,卻因最高法院認定他是間接故意殺人,非兩公約情節最重大的犯罪,逆轉逃過死刑,翁家6條亡魂無法換得司法正義,讓家屬悲憤難以接受,直接與間接一字之差的「文字遊戲」免死理由,更是無法讓社會信服

7月底5年羈押期將滿

湯景華逃死的判決理由出爐後,引發法界議論,因爲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罪行爲,客觀上難以認定,他縱火把被害人當成無路可逃的「甕窯雞」,在臥室活活燒死,且造成6人死亡的嚴重結果,難道不構成最嚴重的犯罪嗎?

由於速審法規定,羈押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一旦屆期一定要放人,湯景華殺人案二審都認定他犯行嚴重須判死,但上訴後,最高法院卻認定他是間接故意殺人,一再發回更審,因7月底5年押期將滿,最高法院只能自行改判

本案高院及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湯是預謀型縱火殺人,導致多達6人死亡,被害人死亡前都經歷烈火燒灼極大痛苦,他的犯行符合公政公約「最嚴重的罪行」。

高院法官們認爲,如果將湯男判處無期徒刑,或較輕的有期徒刑,都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基於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考量湯的犯行應報需要,和維護社會秩序,有使他永久與社會隔離的必要,因此判處死刑。

最高院直接改判無期

不過,最高法院近年形成的多數意見卻認爲,基於兩公約的規範,須要符合嚴格的標準,才能判死定讞,況且被告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必須盤點式審酌他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經妥適量刑後,才能作成裁判

最高法院贊同高院的認定,也認爲湯犯後並無絲毫愧疚,更無悔悟遷善的具體表現,個性自私且不負責任,犯後態度惡劣,且其犯罪情節事項極爲嚴重,量刑上找不到對他有利的事實,但是在「不想判死」的情況下,改論述殺人是直接或間接故意,並作成免死的判決。

誠如被害人律師所說,如果最高法院限縮解釋兩公約,以直接或間接這樣的文字遊戲,來解釋殺人惡行,未來豈不是讓社會大衆誤以爲殺多人都不一定會判死,如此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如何維護,又怎能讓司法天秤不會傾斜,罔顧多數民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