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爸媽1張表秒懂 產假、陪產假...錢與天數怎麼算?

▲無薪休假期間的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或產假不受影響。(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有關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以及產假辦理方式,很多職場爸媽仍搞不懂。爲讓請假權益更好理解,臺北市政府勞動製作了一張表單,還以職場媽媽小咪舉例,進一步解釋說明。

小咪已任職2年,於104年12月已懷孕8個月,預產期在105年3月10日,她同意僱主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無薪休假至105年3月31日止,但是在懷孕期間一直都有妊娠出血安胎休養的情況;由於於104年12月31日前已向僱主申請3個月安胎休養假及3天產檢假,小咪擔心在無薪休假期間,是否仍可以向僱主申請產檢假和產假?

勞動局解釋,所謂「無薪休假」是勞僱雙方因應景氣因素,所爲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的協議,縱使懷孕勞工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然而基於母性保護的意旨,若懷孕勞工提出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或產假請假期間,僱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至於安胎休養或產假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受僱者於無薪休假期間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請假權益。(圖/臺北市勞動局提供)

勞動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僱主,一定要依法給予受僱者應有的權益,在無薪休假期間,受僱者如提出產檢假、安胎休養病假、陪產假或產假的申請,僱主不得拒絕。

勞動局強調,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提出前述請假的請求時,僱主不得拒絕或視爲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違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僱主姓名名稱負責人姓名,若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將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