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愛滋患者放寬可器捐愛滋患者

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21條、第22條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來患有愛滋病者,不能進行器官捐贈,但修法後,若接受器官捐贈者,若本身也有愛滋病,可接受愛滋病捐贈者的器官。此案仍須經立法院通過。

衛福部表表示此次修法是爲了顧及愛滋病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的需要,在等候移植的感染者經過書面同意後,可以使用感染人類免疫缺乏陽性(愛滋病)的器官,同時也可免除5-12年刑罰處罰。

根據原本法規,愛滋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其器官、組織、體液細胞也不能使用,修法後,受移植的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後,就可使用愛滋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的器官。(陳鬱仁臺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