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推股務大改革、評鑑 大同條款三月上路

金管會23日宣佈最新股務改革措施預計2021年3月初正式上路!新措施包括明訂上市櫃等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委辦理後,不能再收回自辦,並從2022年1月起,對股務機構辦理評鑑制度,若不合格的股務機構就會有懲處,另外,明訂自辦股務被金管會處分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移交作業

金管會證期副局長蔡麗玲表示,爲配合公司法公發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簽證規則民事訴訟法規定修正,並依據「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規劃,金管會研議強化股務作業品質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資訊透明度等措施,已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並預告完成,新規定預計3月初上路。

2020年6月自辦股務的大同(2371)股東會召開引發爭議,金管會裁處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並開始研擬股務改革因此此次修正被市場視爲「大同條款」。

蔡麗玲指出,此次修正重點第一項是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爲國際趨勢,爲使股務單位規範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

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可代辦股務的機構有20家(券商銀行);至於自辦,有分單一公司及集團自辦,共有7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是採自辦方式。股務委外跟自辦最大差別是,委外會相對客觀

第二大修正重點則是明定由金管會指定的集保公司,每三年辦理一次股務機構的評鑑制度,並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蔡麗玲表示,評鑑對象包括自辦及委外,評鑑項目主要有三方向,包括:一、股務機構的管理制度內稽內控、法遵狀況;二、執行業務正確性;三、股東權益保護。

若評鑑結果是否會作爲停止自辦考量?蔡麗玲說,評鑑結果有分「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會請他做缺失改善,若公司未配合改善,會就再缺失狀況考量。至於是否會懲處?蔡麗玲表示,若情節重大,集保會報金管會視個案情況處理。

第三,明訂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金管會處分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金管會認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

金管會強調,增訂股務評鑑制度之核心理念在於確保股務中立性及提升辦理股務事務之品質,並重建外界對股務機構的信任,而不是使自辦股務制度走向落日,且本次修法已明訂除非有辦理股務事務發生重大違失經本會命令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纔會命其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或不得新簽訂代辦股務事務,又集保公司於評鑑時就不符法令規定事項,亦會給予說明補正機會,並將改善狀況納入評鑑,相關事宜並於該公司規章明定,及與股務單位溝通充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