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營業稅法修正 開立電子發票期限內沒上傳要罰

營業稅法修正重點。圖/財政部提供

行政院會14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說,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及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存證者得處以行爲罰等規定。

去年電子發票共92億張,佔全部統一發票約86%,其中包含雲端發票47億張。

對於修法效益,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說,對消費者來說,未來消費者可及時查詢發票及消費保障民衆兌獎權益;對買方營業人(B2B)而言,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進項稅額,並簡化記帳業者申報作業。

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臺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根據草案,如果是對消費者,營業人要48小時內上傳資料到電子發票平臺;對一般營業人(B2B)則在7日內上傳。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迴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