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漏開發票被抓 依營業稅法處稅額5倍以下罰鍰

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係爭違章行爲(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至於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

財政部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如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如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要件,由於法條競合,前者爲後者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係爭違章行爲主要指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雖同時符合上述二條法條規定的處罰要件,事實上同屬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爲。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不僅只有統一發票;至於營業稅法第52條則僅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爲中,屬係爭違章行爲的態樣所爲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

因此,就短、漏開統一發票的違章態樣而言,財政部認爲,上述兩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