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集中“打包”修改證券期貨規章、規範性文件
爲做好新《證券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證監會於近日發佈了《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對13部規章、29部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新《證券法》修改幅度大,新增了兩章,修改了160多個條款,相應的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也要進行系統性的修改更新。證監會高度重視新《證券法》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着“成熟一批、及時修改一批”的原則,進行了系統性的專項清理。本次“打包”修改規章、規範性文件部分條款,是按新《證券法》有關明確規定,對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內容的直接、對應性文字、內容調整,主要涉及併購重組、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管理、行政許可事項取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監管、證券服務機構監管、監管執法措施、誠信監管等制度中的相應條款。
本次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規範性文件,是證監會繼前期集中廢止18部規範性文件後,對有關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完善的又一重要舉措,既是證監會證券期貨規章制度系統性清理工作的一部分,也是證監會貫徹落實新《證券法》的一次階段性制度更新。對於其他因新《證券法》修訂而需要制定修改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證監會正在抓緊統籌推進,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及時落實好新《證券法》的各項配套具體規定,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各項工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