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證監會新《證券法》實施 首例違規借用證券帳戶頂格處罰

大陸證監會新《證券法》實施後首次對違規借用證券帳戶頂格處罰。(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22日報導,大陸證監會21日開出三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均涉及證券帳戶的出借或借用。其中一則涉及親屬證券帳戶借用的案例,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大陸證監會首次對借用股票帳戶行爲,實施頂格處罰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220萬元)罰款。

具體而言,證監會表示,經查明,李鵬臻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借用「李某豐」安信證券信用帳戶交易「*ST跨境」等23支股票,共計買入股票4348.68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4.32億元(人民幣,下同);共計賣出股票3734.61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3.57億元。

「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鵬臻借用『李某勤』中銀國際普通證券帳戶交易『*ST跨境』等9支股票,共計買入股票1450.03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8840.46萬元;共計賣出股票1436.35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7805.91萬元。」證監會表示。

證監會指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鵬臻借用「楊某鳳」安信證券普通帳戶交易「*ST跨境」等6支股票,共計買入股票1166.14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7106.16萬元;共計賣出股票878.21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4597.8萬元。

「上述證券帳戶的資金均來自李鵬臻自有資金,去向主要進入李鵬臻銀行帳戶,李鵬臻控制使用上述證券帳戶。李鵬臻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國大陸《證券法》第58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95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爲。」證監會稱。

值得關注的是,李鵬臻申辯稱:「事先告知書在法定幅度範圍內予以頂格罰款,量罰幅度過重,過罰不相當,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一方面,2005年《證券法》未規制自然人之間的借用證券帳戶行爲,本案雖然是《證券法》施行後發生的自然人之間的借用證券帳戶違法行爲,但違法行爲期間在《證券法》施行不久,尚未被社會普遍認知及公衆瞭解,不宜實施頂格罰款。」

「另一方面,本案是親屬之間證券帳戶借用關係,不是社會上有償出借帳戶、非法配資並出借帳戶等惡劣違法行爲,對證券市場的危害性極小,情節相對輕微,不宜實施頂格處罰等。」李鵬臻辯稱。

對此,大陸證監會表示,《證券法》第58條明確將自然人納入禁止出借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制範圍,自然人借用他人證券帳戶違規從事證券交易的,即構成對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擾亂,相應行爲是否發生於親屬之間、距《證券法》施行日期的時間間隔等因素,均不屬於《證券法》第58條規定的構成要件。

因此,證監會決定:對李鵬臻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對於出借給李鵬臻安信證券信用帳戶的李俊豐,證監會表示,依據《證券法》第195條的規定,決定對李俊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證監會另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經查明,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鄭力將「鄭力」廣發證券帳戶出借給周敏使用,累計買入股票56.18萬股,買入成交金額145.89萬元;累計賣出股票74.93萬股,賣出成交金額512.55萬元,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658.44萬元。

「前述證券帳戶的資金來源和去向與周敏存在密切聯繫,帳戶由周敏控制使用。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周敏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鄭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證監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