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重磅發聲:全方位嚴監管,證券違法行爲處罰力度將加大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崔文靜 北京報道以投資者爲本,“零容忍”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爲,頻繁出現在監管近期發聲中。與此同時,“罰酒三杯”的聲音也不時見諸網絡評論。

證監會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嚴查重點在哪裡?實際處罰情況如何?在2月23日召開的證監會龍年首場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就此進行了詳細介紹。

從企業走上IPO之路起,全流程嚴監管便已開啓。綜合李明介紹,首先,證監會把好“入口關”,堅持“申報即擔責”;其次,暢通“出口端”,對重大違法企業堅決出清;再者,對上市公司違規佔用擔保、濫用會計政策調節利潤等違法違規行爲予以嚴懲。

與此同時,中介機構同樣爲證監會嚴查重點,以倒逼其歸位盡責,切實履行好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

伴隨新《證券法》的實施,處罰力度較過去明顯加強。以2005年版《證券法》爲判罰依據的康美藥業案,其被罰60萬元已經系頂格罰款;而按照《證券法》標準,澤達易盛案則被罰款8600萬元。

全方位、全流程嚴監管

日前,IPO上市未成的思爾芯因證券發行文件編造虛假內容而被判爲欺詐發行,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員被合計罰沒1650萬元。

思爾芯案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例提交申報材料後、未獲註冊前被證監會查辦的欺詐發行案件。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味着企業從遞交招股說明書起即需接受嚴監管,無論其能否上市,存在違法違規行爲都將被重罰。

發佈會上,李明表示,將注重全流程監管執法,把好“入口關”,堅持“申報即擔責”。

他同時強調,證監會暢通“出口端”,對重大違法企業堅決出清。

進一步加大退市力度,也是市場呼聲所在。在諸多業內專家看來,儘管近三年來上市公司退市數量已經明顯增加,但仍然存在較大優化空間,其中,造假“保殼”、以併購爲名保殼是阻礙企業退市的重要阻力。

如今,此類問題的解決正在向好發展。不久前,證監會在通報*ST左江財務造假案階段性調查進展情況時明確表示,嚴格執行退市制度,使造假“保殼”者“應退盡退”。在2月6日召開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座談會上,證監會明確在支持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併的同時,打擊“殼公司”炒作等亂象,進一步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

把好“出入口”的同時,上市公司更是監管關注重點。李明提到,對於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違規佔用擔保等“監守自盜”行爲,證監會將打好“組合拳”,通過打擊懲處,清查追償、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讓其“人財兩空”。緊盯上市公司濫用會計政策調節利潤等惡劣行爲,不讓造假者“瞞天過海”“矇混過關”。

除企業外,券商投行、會計所、律所等資本市場服務機構亦爲證監會嚴監管重點。“對於證券服務中介機構,我們將堅持‘一案雙查’,督促、警示‘看門人’切實歸位盡責。”李明在發佈會上表示。

嚴查操縱市場、內幕交易

在對企業、中介機構嚴監管的同時,對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違法行爲,證監會同樣嚴懲不貸。

2月22日晚間,證監會官網披露6份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相關處罰決定書。其中,有通過操縱手段製造交易活躍假象,誤導和欺騙投資者,被處以 8300餘萬元罰沒款的;有上市公司實控人夥同他人操縱本公司股票,被處以 800萬元罰款的;還有通過親屬、同學、朋友等不同關係鏈獲取內幕信息後實施內幕交易,被處以 2700萬元罰沒款的。

李明表示,證監會將通過全方位監控、大數據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維技術手段構建“穿透式”線索篩查體系,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行爲進行精準識別、嚴厲打擊。

一方面,重點懲治關鍵少數。部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違背忠實義務,利用其身份職位優勢,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熱點、安排股評、囤積股票、對倒拉擡、搶先交易,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必須予以嚴懲。

證監會將加強信息披露與交易監管聯動,對相關線索進行增維拓展分析,持續精準高效打擊,讓敢於以身試法的關鍵少數受教訓、長記性。

另一方面,緊盯新型違法案件。及時打擊利用新產品、新技術從事違法違規行爲,消除監管盲區。

如某些團伙利用場外個股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縱收益,部分人員對LOF基金、可轉債等品種實施操縱,目前均已從嚴查辦。

近期,還出現部分團伙利用遠程操控軟件隱藏交易痕跡操縱市場,爲快速賣出而清倉式砸盤出貨,牟取鉅額非法利益,證監會已配合公安機關完成收網,後續將推動嚴肅刑事追責。

值得注意的是,隨着監管科技的提升、跨部門配合的增強等,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爲線索的獲取能力有所增強。根據李明介紹,證監會將持續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過年報審閱、公司歷史數據對比、行業數據對比、重大輿情監測、投訴舉報處置等多元化渠道識別造假線索,並通過現場檢查覈實驗證,進一步提升線索發現能力。

處罰力度將加大

提高處罰力度、告別“罰酒三杯”,是市場呼聲所在。

伴隨新《證券法》的實施,處罰力度日漸增大。

根據李明介紹,2020年《證券法》修訂後,證券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上限已有大幅提高。

對欺詐發行行爲,罰款限額從募集資金的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從最高罰款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交易,從給予違法所得1~5倍罰款,提高至1~10倍罰款。

“近期按照新《證券法》查處的一批案件,已經充分體現了加大處罰力度的效果,比如奇信股份案,我們對公司財務造假行爲和組織指使的實際控制人分別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公司欺詐發行行爲處以4000萬元的罰款。”李明表示。

從執法週期來看,目前還處於新舊《證券法》的交替適用期。根據李明介紹,目前證監會查處的部分案件,違法行爲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前,隨着這類案件的逐步加快處理完畢,今後將會有更多案件適用新《證券法》,處罰力度會越來越大,違法成本只會越來越高。

值得注意的是,除行政處罰外,民事、刑事追責同樣在日漸增強。

上市公司民事賠償方面,康美藥業案中5萬多中小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獲賠24.59億元;2023年澤達易盛案中,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和解獲得2.8億元全額賠償;同年的紫晶存儲案,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保護下,投資者亦獲賠超10億元。

李明表示,證監會將進一步豐富懲戒手段和方式,綜合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失信懲戒、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體訴訟、支持訴訟和刑事手段,對違法者形成疊加打擊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