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證監會發布關於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該公司存在部分項目質控對項目風險、盡調底稿把關不嚴,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部分項目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未完整披露內控關注問題,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