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經營權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財政部佔上風:感謝
彰銀經營權官司,臺新金指財政部違約,導致喪失彰銀的經營權,高院二審判決,臺新金爲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臺新指派過半董事,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的判決,顯示財政部暫時佔上風,財政部長蘇建榮今日迴應,平常心看待。最高法院判發回更審,顯示要重新判決,這場官司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蘇建榮表示,根據法院判決解讀是,臺新金原來認定是一般契約,但是法院認定,這個契約是不存在,即使是表決權拘束契約,也有一定的範圍和合理的時間。目前已經13年,這個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與違反公司治理,最高法院認定二審的判決不是很合理,財政部認爲「感謝」。
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確認財政部與臺新金間「在財政部持有彰化銀行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其仍爲彰化銀行最大股東期間(者),財政部應支持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化銀行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契約關係存在。
財政部次長阮清華解釋,原本財政部是主張沒有契約關係、臺新金則是主張一般契約,而最高法院則認爲,該契約是表決權拘束契約,不過該契約是否應該存在這麼久,至今已經13年,股權與表決權之間長期分離,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公司治理則是有疑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