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軍人押到公廁及海堤硬上拍片 女泣訴:我拒絕他還一直動

軍人押到公廁海堤硬上拍片 女泣訴:我拒絕他一直動。(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一名在金門服役的軍人,在當地結交一名持有殘障手冊的A女,但雙方分手7個月後,兩度邀約女方出遊,並將對方強拉進公廁內以及海堤旁性侵,兩次均遭到女方強烈抵抗仍硬上,甚至射精在其肚子上並用手機拍下過程,即使雙方以42萬元和解後,一審判處7年6月徒刑,經上訴後仍遭高院駁回。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名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入伍服役,和女方爲前男女朋友,但兩人於107年4月間分手,明知A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卻在107年11月2日夜間10時36分許,在金門縣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不顧A女不斷以口頭表示「不要」,仍強行褪去女方衣褲壓制強行性侵得逞。

接着又食髓知味,於107年11月19日夜間8時40分許,與A女在金門縣金城鎮雄獅堡附近萬善爺宮旁海堤步道聊天時,強行將A女抱起,並褪去A女褲子進行指侵。當天晚上,又將A女載至金門縣金城鎮莒光公園殘障廁所內二度性侵,期間還射精在女方肚子上,並以手機拍下影片,A女方不甘受辱憤而報警

A女在警訊中表示,對方都用強硬方式強迫他口交,接着硬捏她的胸部,她雖然不斷喊「不要」,不過對方還是將她壓在地板上性侵,過程中即使不斷掙扎大喊,但對方「一直動一直動」還用手機拍下過程,結束後男方機車將她載到體育館下車後,我覺得下體會痛痛的,所以纔打電話110報警。男方則在警訊中對於A女的陳述坦承不諱。

法官審理時,認定男方僅因一時私慾,明知A女繫心智缺陷之人,且明確表達反對與被告進行性交,但仍無視A女意願,對A女爲強制性交得逞,嚴重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身體控制權危害A女身心健康,即使與A女達成新臺幣42萬元之和解條件,仍判她7年6月有期徒刑,經上訴後,高院法官認爲一審並無不妥,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