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生理假、病假33天用完了 仍可請無薪生理假

女性有薪生理假、病假33天用完了,仍可請無薪生理假。(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李孟璇臺北報導

勞動部今天表示,女性勞工所請的生理假及病假,1年最多可請33天,而僱主應給付半薪,若已達年度病假日數法定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僱主不得拒絕,但可以不給薪。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但其餘第4~12天則計入病假;《勞工請假規則》則規定,勞工每年有30天病假,工資折半發給。也就是說,女性每年不併入病假的3天生理假,加上30天病假,共有33天的假僱主應給付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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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勞動部表示,有民衆詢問,第4~12天的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後,若每年33天的生理假及病假請滿後,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該怎麼辦,不知道能否再請生理假?不知道會有薪水嗎?

對此勞動部今天公佈最新函釋令,明定若生理假併入病假達到上限,勞工仍有生理假需求, 僱主應該給假,但可以不給薪。

勞動部舉例,勞工今年8月底止,病假已請到30日,且1、2、3月每月也各請1天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已達到請假日數上限,若該勞工於9~12月間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每月可以再請1天生理假,只是僱主可以不給付薪資,也就是說可以再請無薪生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