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生理假」沒證明要扣3天薪 女員工嗆:要看我用的衛生棉?
▲女網友要請生理假,卻被要求提出證明,她嗆「要看我使用過的衛生棉嗎」?(圖/翻攝「爆料公社」臉書社團)
「經痛不是病,痛起來要人命」,是許多女性的心聲,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每個月可請一天「生理假」。一名女網友要請生理假,卻被女主管要求附上證明,她氣得回嗆「要看我使用過的衛生棉嗎」,才讓對方同意。女網友說,她後來離職了,「當爲公司賣命別忘自己福利」。
原PO在「爆料公社」臉書社團說,打電話跟女主管說,生理期經痛很不舒服想請假,「主管要求我去看婦產科檢查,並開證明回來請假,若沒有證明要算我曠職3天,扣3天薪資再扣全勤」;她去看醫生也查了法規,發現一個月可請一次生理假。
原PO表示,將此事告知女主管後,「她反倒跟我說公司規定就是如此,要我照做,否則公司也不必讓員工享有福利,因爲《勞基法》沒有規定每個公司要給勞工福利。」
▼女網友要請生理假,卻被要求提出證明,她嗆「要看我使用過的衛生棉嗎」?(圖/資料照/ETtoday東森新聞雲)
原PO後來傳LINE給女主管,「經痛到都在家裡了,還要出去檢查是否真的經痛?那請問女生生理期間在公司上班上到暈倒,是否能申請職災?還是說這都要個人吸收?或者妳要看到我使用過的衛生棉?」女主管此時纔回,「好,那不用證明。」原PO語重心長地說,「最重要的是我離職了,當在拚命爲公司賣命的時候,切記不要忽略了自己的福利。」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一天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請生理假可領半薪。
臺北市勞動局說,僱主不得拒絕女員工請生理假,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爲符合生理假維護女員工身體健康,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當然也無法要求以其他假別取代;受僱者請生理假,僱主不得視爲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爲其他不利處分。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員工每月可請一天生理假。(圖/達志/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