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擊!工期展延110天也應在4月完工 北市:遠雄明顯違約

臺北政府仍與遠雄纏鬥大巨蛋案。(圖/記者張暐珩攝)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遠雄大巨蛋獲得工期展延110天,被認爲是初步勝利;不過,臺北市政府隨即發出新聞稿強調,就算仲裁庭最後判斷大巨蛋工程可從103年12月28日起展延110天,大巨蛋也應於104年4月17日完工,仲裁庭判斷結果證實遠雄巨蛋公司明顯違約。

另外,北市府強調,遠雄原主張得展延工期日數爲890日,後修正爲459日,仲裁庭最後判斷遠雄巨蛋公司得展延工期日數只有110日,「顯見遠雄巨蛋公司所提出之要求,被仲裁庭認定無理由。」

以下是臺北市政府迴應:

關於臺灣營建仲裁協會針對大巨蛋展延工期仲裁判斷一案,北市府表示,仲裁庭最後判斷大巨蛋工程應完成之興建工程暨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自103年12月28日起展延110日,遠雄巨蛋公司應於104年4月17日完工,仲裁庭判斷之結果亦證遠雄巨蛋公司明顯違約。

有關遠雄巨蛋公司聲請大巨蛋展延工期仲裁一案,該公司原主張得展延工期日數爲890日,後修正爲459日,仲裁庭最後判斷遠雄巨蛋公司得展延工期日數只有110日,顯見遠雄巨蛋公司所提出之要求,被仲裁庭認定無理由。

因此,遠雄巨蛋公司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屬重大違約之情事,未因聲請仲裁改變。本府爲顧及全體市民安全及權益,後續仍會與遠雄積極協商,期盼雙方共同解決公安疑義

去(104)年5月,因遠雄大巨蛋工程涉及違反建築法第58條,由本府都發局發函,以書面勒令遠雄巨蛋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並應即刻提出改善計劃送交本府。由此可證,遠雄巨蛋公司現階段申請工期展延後,應完工期程爲104年4月17日與本府勒令停工並無任何影響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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