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的種類

本報北京12月29日電  (記者吳月)日前,教育部制定頒佈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爲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爲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校規校紀和行爲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爲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變相體罰作爲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爲作了明確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