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票的立委才能聲請釋憲?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是想借由大法官介入,來避免立法院內的多數暴力。在立法院多數委員挾其人數優勢,強行通過違憲法律時,少數反對派還可以透過連署聲請大法官解釋,來宣告法律違憲無效。(圖/記者林世文攝)
5月4日大法官發佈第1476次會議的不受理決議,其中一則特別引人注目:林爲洲、李鴻鈞、高金素梅等立委因爲反對民進黨政府推動制定的前瞻基礎建設條例、以及前瞻基礎建設計劃預算,無論是內容或審理過程,都有違憲的情形,而聲請大法官解釋(以下均稱本案)。但大法官決議不受理本案,大法官究竟是用什麼理由決議不受理?大法官的理由是否言之成理?本文以下將進行解析。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果在立法委員總額1/3以上的連署聲請下,立法委員可以就其「行使職權」,認爲有憲法疑慮、或法律牴觸憲法疑慮的問題,聲請大法官解釋。一般而言,本款規定是想借由大法官介入,來避免立法院內的多數暴力。在立法院多數委員挾其人數優勢,強行通過違憲法律時,少數反對派還可以透過連署聲請大法官解釋,來宣告法律違憲無效。
又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立委連署聲請釋憲人數門檻中所謂的「總額」,是指每會期的實際報到人數。也就是說,如果立委當中,有人在整個會期都因爲種種因素(例如停職、停權等)而沒有報到,那麼他就不算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說的「總額」內。
例如在本案中,原本立法院總席次是113席,但前瞻基礎建設的相關議程會期內,有一位立委遭到停權,因此在計算釋憲門檻時,必須將該名立委扣除。只要連署人數達到112人的1/3,也就是38人,就達到釋憲門檻。
大法官不受理本案的理由
那麼問題來了,本案中聲請釋憲的立委人數,確實就是剛剛好38人,那爲什麼大法官反而決議不受理呢?我們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說明。
1.大法官在不受理決議中闡述道:「立法院議決通過相關法律案或預算案時,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並投票反對』,且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法律案或預算案有違憲疑義,依上述少數保護之意旨,固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
2.如果仔細觀察這段文字,就會發現大法官在不知不覺間,輕描淡寫地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多加了一個限制,那就是「行使職權並投票反對」,而這個限制,事實上並沒有出現在法律規定裡面。這條限制影響深遠,使得整個立委連署聲請大法官解釋的關鍵點,轉變到了連署立委的投票行爲上。在本案中,表面上連署聲請釋憲的立委人數,剛剛好到達了法定門檻。
3.但大法官指出,在立法院審查前瞻基礎建設計劃當中的議案時,其中一位立委並沒有參與二讀表決,也就是說沒有行使立委的職權,所以就被大法官排除在聲請人數之外。
▲大法官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多加了一個限制,那就是「行使職權並投票反對」,這條限制影響深遠,使得整個立委連署聲請大法官解釋的關鍵點,轉變到了連署立委的投票行爲上。(圖/記者翁嫆琄攝)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指出:「原或曾持反對立場之立法委員,如於最後表決議案時,改投票支持議案之通過,而成爲多數,自不得再以少數立法委員之地位聲請解釋,否則亦有違上述少數保護之立法意旨。」在本案二讀表決時,也有多名原本持反對意見的立委,在最後關頭「跑票」改投贊成,然後又回過頭來參與釋憲連署,所以大法官也將這些立委排除於聲請人數之外。
最後,反對前瞻基礎建設的立委在審議期間,曾經爲了杯葛議程,而在一夜之間提出上萬筆臨時動議要求審議,最後被立法院長以「一事不二議」爲由,宣佈全部不處理,因此反對方也就此部分的程序提出釋憲。
但大法官認爲國會議事規則有一定的自治範圍,只要主席對議事程序的決定沒有違憲或違法,大法官原則上不介入。而且大法官也在不受理決議中賞了一記回馬槍, 認爲反對派立委提出上萬筆臨時動議的行爲,其實是在濫用立法委員的議事權和提案權。
就大法官在本案的不受理決議,其中第2、3部分算是言之成理的。就第3部分而言,反對派藉由提出上萬筆臨時動議來杯葛的做法,確實頗有問題。一方面提案數量過於龐大,根本不可能在短短的臨時會期內審完。
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這些臨時動議的內容可謂毫無意義(例如從『刪減1%預算』、『刪減2%預算』,一路到『刪減99%預算』,各自提出一個臨時動議)。難怪立法院長要以「一事不二議」來阻擋,也無怪乎反對派的作爲會被大法官斥爲「濫用議事權」。
再就第2部分而言,大法官論述背後的邏輯也不難理解。一個立委如果先就議題表達反對,之後在表決時改投贊成票,這件事本身無可厚非,因爲這就是民主議會政治的常態,投票的立場本來就會根據說服、協調、折衝的結果而改變。
但民主表決的基本原則就是,一旦經過投票之後的決定,原則上就不能輕易更改。這也就顯得那些投完贊成票之後,又連署聲請釋憲的立委們「自打嘴巴」。無論在政治責任上、或選民的觀感上,恐怕都不太能接受這種反覆無常的立場與作爲。
但比較啓人疑竇的,恐怕是大法官在第1部分所表示的意見,尤其大法官所加諸的限制,事實上完全無法從法條文字中推導出來,不經讓人懷疑大法官是否有超出法規解釋的問題。或許大法官的想法是:既然站在反對立場,爲何不在表決階段奮力抵抗?而是選擇不投票、放棄投票權之後,才又轉過頭來聲請釋憲?
但事實上,議場情況瞬息萬變,反對者的策略也往往必須隨之變動。在臺灣國會歷史上,不乏人頭居於少數的在野黨,採用退席、拒絕表決等方式來表達訴求或杯葛的做法。
大法官在本案不受理決議所表達的見解,可能將會使在野黨陷入策略上的兩難:要嘛不退席、放棄杯葛的策略;要嘛貫徹退席抗議的策略,但同時也會自斷後續訴諸大法官解釋的後路。大法官這樣的見解,是否有可能衝擊國會的議場生態,也將是值得觀察的議題。
►釋憲謬誤,大法官能否向「人民」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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