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購買到假貨…平臺業者是否該賠償?法務部:NO

法務法制檢察官鄧煜祥於「網購平臺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中指出,從過去判決來看,若對不知情的平臺業者要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過重的。(圖/記者林世文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餘宛如今(24)日於立法院主辦「網購平臺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所關注的主要爲網購平臺如momo、PChome若有不肖業者販賣仿冒品,其平臺業者是否該負責?法務部法制司參事林豐文與檢察官鄧煜祥指出,根據過去高院判決,其實考量到網際網路發展,若對不知情的平臺業者要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過重的,反而造成網路服務限縮,更不利於消費者。

日前有不肖商人制造仿冒的A文創公司商品,並在平臺網站上販賣,有消費者買到後才發現是山寨品,而A文創公司也提告不肖商人。而過去案例中,則是有廠商連帶控告平臺拍賣網業者,要求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鄧煜祥認爲,法務部基於協助法務作業立場,對於是否該新立法,還有待各界的討論其風險分配衝擊評估,但以現行情況來說,由於商標法並無明確規範平臺商是否該負責,因此還是得迴歸到民法185條或著作權法部分

就過去高等法院100上字第752號判決,鄧煜祥指出,當時其法官認爲網路服務業者因爲參與網路運作,因此須具有一定程度監督義務,但相關賠償不該由毫不知情的網路服務或平臺業者負責,因爲其方式不僅過重,且也會有礙網際網路的發展,若因此造成網路服務限縮,反而更不利於消費者。

至於未來立法的方向,鄧煜祥再次強調風險分配與衝擊評估的重要性。在風險分配方面,他提出詢問,須考慮到舉證責任在誰,是平臺業者還是商標權利者?而查緝成本又該由誰承擔?另外在衝擊評估方面,他認爲須考慮到若由平臺業者一一審查商品後再上架,其法遵成本恐怕將轉嫁到消費者,可能導致網路平臺的限縮,還有自我審查後的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