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RCA案纏訟逾14年還有246人要重審 律師:我們沒有輸
RCA工傷案三審宣判,超過500名求償者中,還有246人的求償遭到駁回,也就是還得回到高等法院審理。對此有受害家屬認爲,根本是「司法凌遲」,不過律師團在瞭解判決理由後認爲,這次並沒有輸,許多發回重審的細節其實對受害人有利。
RCA自救會義務律師團之一的林永頌律師認爲,二審判決理由依據的4個原則中,包括「揭開公司面紗」也就是RCA母公司必須負起責任,不能以時效性問題作爲辯解理由,以及因果關係部分,都獲得最高法院認可,也因此有262人確定獲得5億多元賠償。
▲宣判結束,到場旁聽的RCA員工、員工家屬強調,會爲未獲賠者繼續努力。(圖/記者楊佩琪攝)
另246人尚未獲賠,主要原因在於有接觸到有毒化學物質,但至今尚未發病的員工,所提出遭到損害的理由,並未說明是什麼樣的損害,因此最高法院認爲有必要重再做進一步審視,也是接下來律師團要努力的重點。
其實所謂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不僅爲最高法院首次使用,也爲RCA案立下典範。簡言之,RCA臺灣廠的母公司共有,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簡稱RCA)、GE奇異公司以及湯姆森公司,原則上母公司不必爲子公司負責,但「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在一定條件下,母公司應該還是要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