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 處分利益分年認列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基於銀行業的永續及穩健經營營運策略金管會表示,銀行不動產售後回租,處分利益認列不僅應該分年認列,且應該作爲備抵呆帳使用,不得列爲資本

金管會表示,考量銀行以永續經營爲基礎,對於仍有自用需求的不動產,處分允宜審慎,處分利益的認列亦宜穩健,參酌IFRSs實施前的我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出售利益應遞延認列,發佈銀行不動產售後租回的會計處理及資本適足比率計算的規定,並自即日起適用。

邱淑貞說明,由於2013年上市企業全面適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因此,在 IFRSs上路後,符合一定條件的不動產售後租回的出售利益可以立即認列,但是基於行業爲特殊行業,以永續經營爲基礎,爲了使銀行在行舍的處分上更爲審慎,因此,銀行業出售不動產後若再回租,其出售不動產的處分利益應該分年認列。

也就是,若售後回租租期明確者,其處分利益可以在租賃期間分年認列;若租期不明確者,也至少應該分10年認列,且租期屆滿前,計算資本適足比率時,售後租回已認列的利益不得計入資本。

不過,金管會也指出,若不動產處分利益僅爲市值的10%以下,則可以一次認列,也就是若某銀行以200億元出售不動產,若處分利益不到10億元,則可以立即認列處分利益。

根據金管會最新公佈規定,由於不動產處分利益需作爲備抵呆帳使用,因此,一級資本適足率(Tier 1)以及銀行資本適足率(BIS)都不會受到影響。且根據金管會掌握資訊,近期銀行不動產售後回租案例有三宗,其處分利益全都提列爲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