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家指控歐洲留學校友網路誹謗 求償50萬元一審敗訴

▲一名音樂家參加甄選臺灣國家樂團,不滿同在歐洲的音樂大學求學的梁姓校友網路批評他的學歷,因而提告誹謗求償50萬元,臺南地院法官判他敗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一名音樂家參加甄選臺灣國家樂團,因不滿同在歐洲之音樂大學求學的梁姓校友,在網路批評他的學歷爭議,認爲有損害其名譽,提告誹謗求償50萬元,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國家樂團成員甄選涉及公共利益,屬於公共性議題可受公評,判音樂家敗訴,此案還可上訴。

這位音樂家指出,他從86年到96年先後在歐洲某國2所音樂學校求學,畢業取得「Diplom、Postgraduale」文憑。87年到95年,樑某曾與他同時就讀一所音樂大學,但樑某在校期間未通過任何考試、未取得任何文憑,兩人未曾謀面,後來,樑某就轉到德國另校就讀。

音樂家指控,樑某於98年底在德國上網到噗浪社羣網站PO文指「拜託,你沒有畢業,只是念進修班,敢寫這樣去教育部公證,已是居心不良,在教育部沒詳查學歷下發給你博士證明,就該偷笑,你非但沒反省,還說要提告,太不要臉了吧!進修班可以變成博士畢業,這麼好念,我也要去,你就是很敢」。

音樂家認爲樑某的PO文內容對他是不實誹謗與辱罵,使他人格名譽受損,他直到103年4月在網路查詢才得知樑某對他有侵害名譽行爲,所以提告向樑某求償50萬元,與要求上網刊登道歉啓事。

樑某則向法官表示,是因看到98年8月臺灣有媒體報導這位音樂家的學歷爭議新聞,自己也在該音樂大學讀過,對修課方式與取得學歷證明有一定程度瞭解,他認知原告的學歷確有爭議性,且他只是與特定友人在網路聊天時,基於認知的事實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並不構成侵權,原告不必把有爭議的事件無限擴大。

臺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被告樑某說看到媒體報導才上網陳述,應屬事實,並認爲國家樂團成員甄選,涉及公共利益,屬於公共性議題,甄選的職務也屬公衆人物,其學經歷能否擔任國家樂團成員,也受一般民衆關注,自屬可受公評事項,樑某PO文部分用語尖酸刻薄,讓原告覺得不快或影響名譽,但樑某主要是針對原告的學經歷可受公評事項做意見表達,用語雖尖酸,但並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爲唯一目的,仍應先推定樑某是善意發表的言論,難謂有不法侵權情事,判樑某不必賠償,也不必刊登道歉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