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衝擊遭資遣!年收百萬經理拿「業績成長證據」提告保住工作

▲在某電子材料公司擔任營運經理施姓男子,今年5月底突收到資遣通知書。(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徐愷昕新北報導

在某電子材料公司擔任營運經理的施姓男子,5月底收到電子郵件通知,公司表示受新冠疫情影響,爲調整組織決定將他資遣,但施男覺得自己業績仍正向成長中,公司訂單也沒有減少,調解失敗後遂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爲,該公司營運確實沒有受疫情影響,訂單甚至需求大增,最後判施男勝訴,公司不得將他資遣。可上訴。

施男2017年8月起受僱於某電子材料公司,擔任營運經理一職,月薪伙食津貼12萬餘元。不料,施男卻在今年5月底收到公司通知,指出因新冠疫情影響、爲調整組織決議將他資遣,但他認爲公司業績實際上仍正向增長,並無須減少僱傭規模

施男第一時間即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也於調解會議中「同意取消資遣」,但事隔8日,施男卻再次收到資遣書面通知雙方二度調解失敗後,他不得已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公司主張集團除了臺灣之外在多國也設有據點,屬跨國性集團,今年受疫情衝擊下,無論營運狀況客戶訂單及營收均大受影響,不得不進行組織及人力調整,至於會選擇施男,主因爲他是營運部門的最高主管經理,但目前除臺灣之外,其他亞洲據點都沒有此一層級組織,爲達組織優化及人力精簡目,故下此決策

新北地院審理時發現,施男2017年就職後,2019年4月才升上營運經理,這次公司的組織調整前後僅差施男1人,其他都沒有變動,確實有些不合乎常理;另根據該公司的營運狀況來看,該公司在疫情後產線產量增加、急單需求大增,不僅3月份出貨量創新高,5月份毛利潤也達標,甚至較去年同期還增加了96%,顯然施男遭資遣前並無任何受疫情影響營運的情事

法官認爲,臺灣對疫情控制得宜,並未如其他國際區域般有業務受創、連帶必須縮減人力或僱傭規模的情事,同時也指出,解僱應爲僱主的「最後手段」,僱主若可以利用組織內調職、再教育等相當成本方式達到經營目的時,自應迴避解僱勞工,且倘若真的要解僱,也需經正當考覈程序,確定他不能勝任工作,也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才行,最後判施男勝訴,可以繼續留在公司任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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