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促轉會委員身份恫嚇司法?尤伯祥:合法執行律師職務
▲兼任促轉會委員的司改會常務執委尤伯祥律師。(圖/記者李毓康攝)
有關媒體報導,擔任太陽花學運佔領政院案辯護人的尤伯祥律師,身兼促轉會委員,公然挑戰法官,恫嚇司法雲雲,尤伯祥26日發出聲明表示,殊有誤會,特此澄清「合法執行律師職務,並無干涉司法」。
323攻佔政院事件,激起警界不滿,兼任促轉會委員的司改會常務執委尤伯祥律師,昨先在法院外罵承審法官,又在法庭上要求法官迴避,儘管並沒有違反相關法令,但以尤伯祥又身兼獨立機關委員身分,遭質疑這種做法無異就是恫嚇司法。
對此,尤伯祥表示,本人系擔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兼任委員,促轉條例並未禁止兼任委員從事本業。太陽花學運是公民運動,不是政黨活動,本人認同這項公民運動的理念,義務爲參與者辯護,以維護他們的法律上權益,是盡律師法第一條所課與之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爲確保該案被告得受公平審判,聲請法官迴避,亦系本此職責所爲。太陽花學運既系公民運動而非政黨活動,本人爲參與者辯護,自不違反促轉條例第12條所定政治中立條款。
尤伯祥指出,促轉條例第1條第2項明定促轉會的職權行使對象是「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爲與結果」,而威權統治時期,依同法第3條第1項,指「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323攻佔行政院事件顯非發生於威權統治時期之案件,與促轉會職權範圍全然無涉。該案既非促轉會職權範圍內之事務,本人之促轉會委員身份及職權,自與該案之審理無關。
再者,促轉會之權責系就威權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爲與結果,處理相關轉型正義事宜,並非法官法之主管機關,更無聲請法官評鑑之權利,本人不可能本於促轉會委員身份恫嚇法官或做出其他恫嚇行爲。媒體有關本人藉促轉會委員身分干涉司法之報導,應系誤解上述相關法律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