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膨風」?判決書花26頁爲林益世「去污」

▲林益世一審宣判,兩罪名判7年4個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一審判決引發告界討論,合議庭認爲林的行爲是「膨風」,不構成貪污罪;法官在162頁的判決書中,以超過十分之一的篇幅、近26頁闡述相關見解,說明林收賄行爲爲什麼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爲無關。

臺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宣判,以林益世貪污不成立,改用刑法利用職務恐及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林妻彭愛佳母親沈若蘭與兩個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均處無罪,林益世所得則新臺幣2300萬元及美金31萬多全部沒入。

法官認爲,公務員收賄罪所定的「職務行爲範圍,不以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爲必要,只要公務員的行爲是依「行政慣例或慣習上附隨於其法定職務,且有密切關聯者」都包括在內。收賄公務員不論是藉由自己的職務行爲、或是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級公務員作出特定行政行爲,例如二次金改案、龍潭地案,皆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爲」定義

合議庭表示,如果收賄公務員僅是單純藉由與職務權限無關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人脈發揮影響力,所作的行爲與其職務無關,縱使對他人的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影響,亦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爲」。

法官認爲,林益世的行爲是「膨風」,藉由立委身分發揮影響力,但行爲與職務無關,受影響的僅是幾家公司私人經濟合約,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爲」定義,不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