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關於隔代撫養的法律關係

親情,宛如一顆蒼天大樹,血緣關係將這個大樹的每一片枝葉都聯繫起來,孤葉凋零是爲了來年嫩芽的新生,也正是因爲這一代又一代的傳續,才能讓人類繁衍至今,纔會有如今一番開平盛世的大好風光。

現如今,各地隨處可見老年人帶孫子的景象,“隔代親”也正是出自於此,父母爲了養家餬口,而爺爺奶奶同樣也想有個人陪伴自己,給生活添點樂趣,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纔會有了“留守兒童”一詞的產生。

可正是因爲“爺帶孫”這一現象的常見,纔會漸漸讓諸多人認爲他們應該有這個義務撫養自己的孩子。但在法律上其實並沒有規定爺爺奶奶有帶孫子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也就是說,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的,法律明文規定是孩子的親生父母。但這並不意味着爺爺奶奶就此對孫子沒有任何撫養關係,在特別情況下,仍然具有隔代撫養的法律關係。

案例1

蔣女士與丈夫結婚後共同孕育了兩個孩子,爲了更好地照顧孩子,蔣女士成爲一個家庭主婦,而其丈夫則在外賺錢養家。世事無常,勞累過度的丈夫因疲倦而導致車禍身亡,此時兩個孩子的重擔只能壓在蔣女士的身上,無奈之下只能選擇一邊照顧孩子一邊工作。

可多年爲工作的蔣女士缺少工作經驗,再加上自己還年輕也不想被孩子拖累一生,便想將孩子送養他人,得知蔣女士這一想法的公公邢大爺一氣之下直接上訴至法院,並要求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都放在自己名下。

根據《民法典》第1074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經過調查中,蔣女士身爲孩子的母親,雖然能力有限,但她還是有能力可以撫養一個小孩,因此法院對邢大爺的上訴不予支持。不過蔣女士的丈夫因車禍去世,自己無法承擔兩個孩子的撫養,同時邢大爺與其妻子都有退休金,存在一定的收入事實,可以維持並照顧好一個小孩的生活。最終在經由法院的審理下,判決蔣女士與邢大爺一人承擔一個小孩的撫養義務。

也就是說,雖然邢大爺與兩個孫子之間並不存在相應的撫養義務,但此時由於孫子的父親去世,母親又無法承擔起同時撫養兩個小孩的義務,這時具備一定負擔能力的邢大爺及其妻子則對自己未成年的孫子存在相應的撫養義務。

並且依據《民法典》第1108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蔣女士因爲丈夫死亡無力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選擇將孩子送人,那麼從這條法律來看,即便蔣女士的父母同樣也存在負擔能力,但邢大爺還是具有優先撫養的權力。

當然這僅僅是對於父母雙方應去世或者無力撫養孩子而言,纔有的隔代撫養的關係。但如果夫妻婚姻之間出現了矛盾導致離婚,在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奪上,有父母幫襯一方的往往會成爲法官考慮的因素。

案例2

劉女士與丈夫薛某結婚後不久就生下了一兒一女,可兩人在女兒還未滿一週歲的時候,就選擇外出打工,將這一雙兒女放在孩子奶奶家中代爲照顧。隨着兩人婚齡越長,矛盾也逐漸產生,當兩人之間的關係無法繼續維持下去時,雙方選擇了離婚,可雙方之間卻對孩子的撫養權協商不定,劉女士只好將其上訴至法庭。

一般來說,有兩個孩子的家庭法院通常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慣例進行判決。但在此次案件中,孩子從小就是跟在奶奶身邊長大,兩個孩子都對奶奶產生了深厚感情,如果此時貿然將兩個孩子分開,必然會影響到孩子的身心發展,再加上薛某有能力可以撫養兩個孩子,最終法院根據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出發,駁回了劉女士的上訴。

因此隔代法律關係對於夫妻雙方之間的對孩子的撫養權的爭取同樣也是具有相當舉足輕重的作用力,但這並不是說只要被爺爺奶奶帶着的孩子,都可有撫養權的有優先考慮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兩週歲以內的孩子,離婚是歸於母親撫養的。

但有父母幫襯的夫妻一方,並不會一定會具有優先撫養權,這個還是要根據小孩的年齡與夫妻雙方之間具體的條件進行判決。也就是說,像這種隔代撫養中,只有已滿兩週歲的孩子,法院纔會將有父母幫襯一方的條件考慮其中。

對於隔代撫養法律關係也是相互的,並不僅僅只是對爺爺奶奶進行約束,對於孫子女也具有相當的約束力。需要贍養的祖父母當其子女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或者是死亡時,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也有贍養祖父母義務。

可現如今很多健全且有能力的人卻將父母幫自己帶孩子視爲理所應當,免費地享受着他們的付出。其實他們只不過是出於父母對子女的疼愛,不忍心看到子女如此勞累,這才選擇幫他們帶孩子。天下父母心,他們從來就沒有什麼應該做的,我們對於父母的無私付出,必定要心懷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