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夫妻一方惡意爭奪撫養權,有什麼法律後果?

導言

“父母之愛子,則爲之計深遠”,孩子是夫妻愛情的結晶,但又並非全然附屬於父母,而是作爲一個獨立的人存在於世上。

不可否認,父母愛無盡,對於血濃於水的親生骨肉,自然是萬分珍惜,不敢損傷。然而,在雙方感情日漸寡淡,行至末路之時,當初誕下孩子的撫養權一直都被部分感情破裂夫妻所爭奪。

然而,孩子並非沒有思維感情的玩偶,撫育其長大更非一件容易的事,法律在明確孩子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而在此期間,惡意搶奪,隱匿孩子的行爲是不爲法律所允許的。

案例

張女士和齊先生在2012年介紹結爲夫妻,婚後擁有一女名爲小藝。在婚後,張女士與齊先生頻頻爆發矛盾,二人的感情逐漸走向破裂。在2019年,張女士偶然發現齊先生竟然偷偷服用精神類藥物,而通過詢問,齊先生在結婚前便已經身患精神疾病,卻沒有如實告知張女士。因考慮到女兒的心情,張女士並沒有下定決心和齊先生離婚。

之後,面對家人的勸說,齊先生不爲所動,不配合治療精神疾病,脾氣也逐漸暴躁,這導致張女士與其更無交流可言,夫妻名存實亡。根據張女士所說,在女兒出生時一直是由她來撫養,後續因爲工作過於忙綠,只得將孩子先行送往齊先生父母家居住,由兩位老人照料。

2020年,張女士打工回家,將小藝從家裡接走自己照顧,二人在外租房居住。同時,張女士在當地辦好了幼兒園的入學手續。此時她與齊先生已然情感破裂,但因無法確定女兒的最終撫養權,兩人屢屢爲協議好離婚的事項。

2020年11月,張女士委託律師提起離婚訴訟,希望爭奪到孩子的撫養權。不料,就在2021年3月初,齊先生以給孩子買吃的爲由,將小藝強行帶回父母家,並限制她與母親通話。

就在張女士來到齊父齊母家想要將孩子帶走時,卻遭到齊家人的反對。這期間小藝一直哭鬧要跟母親一直走,但是齊先生一家卻反應冷漠,根本不聽小藝所言。無奈之下,張女士只得獨自返回西安。

法律分析

在張女士向法院提供齊先生阻止自己看望孩子的錄音音像證據後,法院經審判認定張女士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並判定齊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孩子成年。同時,張女士不得阻止齊先生每月行使探望權。

首先要明確的是,父母與孩子的關係血濃於水,即便離婚,也不能斬斷與孩子之間血親關係。父母存在於世上,則仍然屬於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只是一方喪失對孩子的撫養權。

同時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46條規定: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可予優先考慮的情形之一有: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在本案中,小藝已滿兩歲,且張女士與齊先生都主張其撫養權,符合規定情形。因小藝被張女士照顧了一年半左右,其跟隨母親的時間較長,對張女士的依賴性更高。

但是,小藝跟隨齊先生父母生活時間也不短,齊先生也因此辯稱將孩子撫養權歸於他有利於小藝的成長,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47條也有相關規定:子女若單獨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其有能力幫助繼續照顧孩子時,也可以優先考慮。

同時,齊先生認爲張女士個人收入水平不足以給予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現今她仍在自己租房居住。

然而,在審判中,張女士的母親明確表示自己願意幫助女兒照料小藝,減輕壓力。且小藝在被張女士從齊父齊母接回來後和母親相處愉快,她已經辦理了當地幼兒園的入學手續,並沒有表現出不適應的情形。

除此之外,因齊先生在婚前便患上了精神疾病且沒有如實告知張女士,在後續也沒有聽從勸告進行治療,可能會對小藝的後溪成長造成不利影響。隨後,在張女士提供的錄像中,可以明確看出小藝本身也希望和母親繼續在一起生活。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明確規定:未成年父母在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孩子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項,同時考慮有表達意願的孩子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爭奪撫養權。

齊先生不顧小藝的意願,強行將其帶往父母家,並不準張女士探望,對小藝的不情願置若罔聞,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綜合考量之下,法院將孩子的撫養權交至張女士手中。按照《民法典》規定,撫養費應按照固定月收入的20%到30%予以支付,同時,在沒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齊先生擁有對小藝的探望權,並根據工資每月支付1000元給張女士。

結語

父母離婚代表着孩子自此身處單親家庭,在決議此事之前也需要適當告知孩子事實,尊重孩子對日後歸屬的意見。

罔顧法律,惡意爭搶、藏匿孩子,以此來獲得撫養權的行爲往往會適當其反,讓自己在訴爭中喪失優勢,用時也對子女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甚至可能導致自身監護權被撤銷。

在我國《民法典》規定中,父母對孩子撫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失,同時孩子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不因父母分開而消散。父母之間的感情破裂並非斬斷與孩子的情誼。而在此期間,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遵從法律判決,合法解決衝突,以正當手段獲取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