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明康德炸鍋了!股東沒公告就減持近30億 散戶怒了

11日晚間,市值高達4000億的藥中茅臺——藥明康德,出了一件醜聞股東違反承諾,偷偷減持了近30億!剛剛纔被發現,而且發公告道歉。但是股民心態有點炸了。

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違反承諾減持

減持總金額28.94億元

11日晚間,藥明康德公告,股東上海瀛翊違反承諾減持公司股份並致歉。

公告顯示,減持前,上海瀛翊持有公司20,538,252股A股股份,約佔公司總股本的0.8381%。

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過上交所繫統減持公司16,107,986股,2021年6月8日減持公司1,141,700股,該等股份合計17,249,686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0.6962%,減持價格區間爲143.49元/股至176.88元/股,減持總金額爲28.94億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瀛翊持有公司4,174,619股A股股份,約佔公司總股本的0.1419%

公告顯示,上海瀛翊違反了減持承諾。上海瀛翊在實施本次減持之前未能遵守其作爲委託投票方作出的有關減持公司股份的相關承諾,未提前通知公司,也沒有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公司披露減持計劃履行公告等相關程序

上海瀛翊在公告中也作出瞭解釋,原因在基金君看來也很奇葩工作人員不知道有減持承諾。

原文是這麼說:上海瀛翊減持前持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8381%,未達總股本的1%, 相關工作人員未能意識到作爲委託投票方,上海瀛翊在公司A股上市時已經作出有關減持公司股份的承諾,應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導致了本次違反承諾減持行爲。

怎麼發現這件事的?

藥明康德稱,6月8日取得最新股東名冊後,注意到上海瀛翊所持公司股份數量發生變化,隨後立即發函以及電詢,上海瀛翊收到公司的核查要求後,馬上開展自查

上海瀛翊自查確認上述違反承諾的減持行爲後,已立即停止減持行爲,並已責令相關人員重新鞏固學習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上海瀛翊所做出的各項承諾,嚴格履行減持計劃事先報備及預披露的程序,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違規減持了近30億,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後續怎麼處理?照理說起碼應該買回去吧?結果公告顯示,就一句道歉。。。

公告顯示,上海瀛翊已意識到上述減持行爲違反了其對上市後減持公司股份事項所做之承諾,也進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並就本次違反承諾的減持行爲給公司及公司全體股東造成的影響,致以誠懇的歉意

基金君查了一下公告,這些股份是在5月10日解禁的,當時還出了一份承諾書

當時公告是這麼說的,各持股平臺、一致行動人及委託投票方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公司股份的,應履行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交易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公告等相關程序!

上海瀛翊是一家股權投資基金。

股民徹底怒了:道歉就完了?

偷偷減持了近30億,減完了才公告,跟割韭菜有何區別?藥明康德這份公告徹底激怒了股民們

不少股民發文要求嚴查,甚至3倍罰沒,有股民擔心不嚴查的話會有更多上市公司效仿

截止最新收盤,藥明康德的股價報146元/股,市值高達近4300億。

股東戶數高達14萬

新《證券法》對於減持如何規定?

新《證券法》關於股份減持制度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新《證券法》優化關於股份減持制度的一般性規定。新《證券法》第36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條款爲新增規定,在強調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轉讓的基礎上,明確了特定主體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具體規則,爲將來進一步完善股份減持制度的具體規則體系預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間。

其二,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新《證券法》進行了相應完善。

新《證券法》第186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相較於原《證券法》,新《證券法》將違法違規轉讓證券所得界定爲“違法所得”,可予以沒收,完善並健全了違法違規股份減持行爲的法律責任承擔。

此前有專家認爲,可適當提高股東違法減持的處罰力度

以往滬深交易所對股東違規減持的處理結果來看,大多還是採取了下發書面警示函以及通報批評的處罰方式,較少有實質性的經濟處罰。

在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看來,監管層對於違規減持的處罰力度,主要視情節嚴重性而定。對於那些因爲股東本身對於法律法規知識不瞭解而導致,且金額不大,情節較輕的違規減持行爲,監管層主要還是採取警示、批評的處罰方式。但對於那些屢犯不止、情節嚴重的減持行爲,監管層必要時可以採取更加具有實質性的經濟處罰。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則認爲,目前,證監會或交易所對股東減持信息披露不及時或未披露的處罰,主要是警示、批評、公開譴責與限制交易,並且其中以批評爲主。不過類似處罰對於違法股東、董監高而言不痛不癢,較低的違法成本與高回報會導致違規減持的屢禁不止。鑑於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信披違規、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從處罰標準的一致性和效果上考慮,監管對於股東減持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可以適當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