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PO欲照→性侵 護專女生遇上恐怖情人

社會中心新北市報導

一名未滿18歲的護專學生因受不了邱姓男友脾氣暴躁,在去年2月提出分手,結果先遭邱男帶往暗巷性侵,接着裸照與口交照也被張貼到臉書與MSN,之後又再住處樓梯間遭性侵,導致身心受到巨大傷害。板橋地院21日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等罪,判他8年8月徒刑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就讀新北市某護校的被害女子,在網路上結識邱男,後來受不了對方暴躁的個性,年2月間提出分手,結果遭邱男帶往暗巷性侵。女方報案後,邱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檢方認無前科而諭令新臺幣5萬元交保。

未料邱男毫無悔意,竟將交往期間拍攝的性愛照及女子裸照張貼到臉書(facebook)及MSN上,且傳「弄死妳剛好」、「去妳家丟裸照」等簡訊,女方受不了而再度報警,因邱男貼裸照地點臺北地檢署轄區,所以被北檢起訴。未料邱男的「恐怖情人性格變本加厲,爲了報復前女友兩次讓他吃上官司,於6月25日趁她到祖母家幫忙作家庭代工預先躲藏在公寓樓梯間,趁女方返家時強拖到樓梯間性侵。

事後,女方再度報警,板檢擔憂女子再度受害,向法院聲請羈押邱男獲准;另外,檢方偵辦後,也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等罪將他起訴,並求刑11年6月。法院審理,邱男否認犯行,除辯稱「我沒有錯」之外,還說一切都是你情我願。

不過,法官認爲女子已對邱男提告,哪裡可能會自願發生關係,且多名證人證詞也與邱男供詞有所出入,因此法官認定邱男爲逞欲竟侵入女子住宅性侵,還散佈女子猥褻照,對女子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犯後至今仍未賠償女方,因此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散佈未滿18歲女子猥褻圖片等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