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和誘少女下海坐檯 酒店男輕刑變重罪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擔任酒店仲介龐姓男子被控誘拐一名少女離家當酒店坐檯小姐,並性侵少女得逞,一審判刑10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強制性交等罪將他判處3年6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龐男以仲介酒店坐檯小姐爲業,每仲介一名小姐脫衣陪酒,就可收取每10分鐘26元的經紀費,民國99年3月間他經友人認識一名在便利商店打工少女,帶友人及少女等人出遊

其間龐男不斷遊說少女離家從事脫衣陪酒的坐檯工作,並逼她簽下2張各25萬元的本票恫稱如果逃跑,就會拿本票找她及她的家人追索,隔日凌晨少女遭龐男性侵得逞,少女後來趁隙跑走,於同年4月1日返家共計離家4日。

全案經檢警偵辦移送法案審理,龐姓男子否認性侵少女,並指少女當時已滿18歲,兩人是合意性交。一審法官認爲無積極證據證明龐男對少女有強制性交,依和誘罪、準詐欺罪及強制未遂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並付保護管束

檢方就強制性交及和誘部分上訴,高院認爲少女於檢方偵查、法院審理時都指遭龐男性侵且具體指述一致,遭性侵後還打給與龐男的共同友人訴苦,那名友人也致電指責龐男,認定龐確實性侵少女。

高院就強制性交及和誘部分,依意圖營利及意圖使被誘人爲猥褻之行爲,和誘未滿20歲女子脫離家庭罪、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