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焚屍盜身分判無期 「教化理由不清」發回更審
爲了盜取身分以逃避性侵徒刑的孫國晃,殘忍殺害張姓博士生,被依殺人罪4度判處死刑,直到更三審時被認定「有教化可能性」改判無期徒刑。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高雄高分院科刑資料不完備,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孫男於95年在高雄林園犯下性侵案,被法院判刑8年6月,並未到案,99年11月間,引誘網友張姓博士生到汽車旅館後,趁機動手將其勒暈,再載到山區,引火燃燒汽車,並在一旁留下署名「孫國晃」的遺書,製造自焚假象,內容指稱自己因爲性侵案被判刑,想不開而自殺,企圖冒用張姓博士生的身分「借屍還魂」。
▲孫國晃在現場留有自己署名的遺書,假造自焚,企圖冒用張姓博士生的身分。
孫男事後再以張姓博士生的名義補發證件,謊稱因爲變胖了,所以長得不太一樣,遭到承辦員識破。檢警驗屍後也發現異常,採集指紋比對查出死者是張姓博士生,並非孫國晃。
法官認爲,孫男的犯罪動機是爲了逃避教化,案發後的態度「惡劣、冷血」,毫無悔意,必需永久與世隔離,爲了宣示社會公平正義,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皆將孫男判處死刑。
最高法院將全案第三度發回時,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卻出現逆轉。法官改判孫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認爲,孫多次向家屬表達歉意,並願意賠償,並全然無悔意,加上在獄中表現良好,顯示有教化的可能性,因此改判。
▲孫國晃更三審被判無期徒刑,遭最高法院依判決理由不充足,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更三審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審判程序中調查,訴訟程序不合法律規定,且未充分考量案犯的人格形成、成長背景、求學就業經歷等,僅依在監輔導、治療、評估紀錄做爲量行基礎,判決理由不充足,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