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趕客運搭小黃卻遭3度性侵 色運將還辯:她在賣淫

▲女大生趕回家搭計程車,卻被載到偏僻處性侵。(示意圖記者一中攝)

社會中心臺中報導

一名洪姓計程車運將晚間載到一名女大生小美化名),竟色慾攻心,直接把人載到郊區3度猥褻、性侵,事後還辯稱是女方在做性交易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仍維持臺中高分院見解,遭重判11年確定,並沒收犯罪工具計程車。

據判決書,洪男2015年8月16日晚間駕駛計程車,行經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與向心路口時,遇上沒趕上公車的女大生小美,雖然他接到指示要開往朝馬轉運站,卻故意開往偏僻的烏溪河堤暴力搶走手機丟副駕駛座,便走到後座褲性侵女乘客,還在過程中恐嚇「剛剛有警車經過,我想說跟妳同歸於盡」,嚇得被害人不趕抵抗,因此性侵得逞。

洪男挨告後,辯稱是小美自稱有在兼差做性交易,經過一番討價還價,2人才說好以3000元爲代價發生關係,而且本來要去摩鐵,是因爲對方趕時間,纔會再偏僻河堤完事,但小美案發後身上有抓傷,而且原本活潑的個性不再,開始覺得自卑,事後也經常處於緊張、焦慮,瞬間會有創傷症狀的重現,以及心悸、無法呼吸等狀況,因此不被採信。

臺中高分院認爲,洪男國中畢業、已婚且育有子女,與小芳素昧平生,只爲滿足個人性欲就性侵,還誣指家境優渥且生活單純,毫無從事性交易可能的小芳賣淫,對小芳與家人造成二度傷害,因此重判11年,並宣告犯案用的計程車沒收,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