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運將猥褻女乘客 辯以身抵車資600元遭判刑

計程車司機載女乘客海邊猥褻,辯稱兩人你情我願,卻將人放在海邊獨自一人,合議庭認爲與常情不符,並不採信,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北市傅姓計程車司機2006年載女乘客到八里海邊,在車內強制猥褻直至射精,女乘客脫困後走向海邊,經熱心民衆報警,直至近日警方比對出DNA身份緝獲傅男,他辯稱女子搭車沒錢付,答應隨便他怎樣。合議庭認爲,以國民生活水準,不會爲了600元就願意以身體折抵車資,認定傅違反女乘客意願,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傅姓司機2006年5月10日凌晨在松山區搭載女乘客,原本要前往陽明山,但因天氣太冷,纔將車子開到八里區龍米路附近,當時車資已經600多元,他詢問女乘客,有沒有帶錢支付車資,女乘客說沒錢,隨便他要怎樣都可以,兩人是你情我願,過程中女子沒有反抗,是高興的。

司機說他將副駕駛座椅放倒,趴在女子身上磨蹭,抓住雙手並撫摸胸部,直至在褲襠內射精,女子則說,她想要開門下車,卻發現車門打不開,直到司機射精在她肚子衣服上,才肯放她離開。

女子自己走向海邊,在海水裡卻沉不下去,大喊「請問有人嗎,我被強姦了,是否能幫我報警」。經警採集檢體後,一直找不到犯案的計程車司機,直到近日,傅的計程車被偷,警方採集傅DNA進行排除,經比對後赫然發現是10幾年前的兇嫌。

合議庭認爲,傅不否認兩人有發生親吻、撫摸身體等猥褻行爲,且素昧平生,女乘客沒必要誣陷乘客。案發當時在凌晨人煙稀少的海邊,若因爲沒有錢給車資,依常理會要求司機載回家中或是其他地方,沒理由自行下車讓自己在漆黑海邊,顯見司機已違反意願而犯猥褻行。

判決指出,女乘客遭陌生人強制猥褻,身心受創,希望法官依法量刑,衡量司機犯後否認犯行,並未達成和解,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