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性侵隔13年怒開告 更一審1理由改判男子無罪

陳姓男子被控性侵少女,臺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4年多前吳姓男子在臺南市安平區某夜店門口,將1名酒醉女子撿屍帶到汽車賓館性侵得逞,事後被判4年定讞。不過,法院審理期間,受害女子還向社工透露,她在升高中時也曾被性侵,檢警進而查出陳姓男子涉案,一、二審也都判有罪。陳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撤銷發回更審後,臺南高分院更一審以證據不足改判無罪,此案陳男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2005年6、7月某日晚上,年僅15歲的被害少女,與陳男在黃姓友人家中飲酒後,因不勝酒力跌倒撞到額頭。當時,陳男佯稱要載少女返家,卻以機車載到自己住處性侵得逞。

當年少女因家庭及學業因素壓抑情緒並未提告,直至2017年10月又被吳男性侵,經社工輔導後,隔年7月間才向警方提告,進而查獲陳男。

一審以陳男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罪處刑4年10月,二審改判4年。陳男不服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女方控訴吳男性侵,但經診所評估、診斷後,認爲女方系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另外,對方在診療期間曾提及先前遭遇過類似事件,但治療目標系設定協助個案面對當前的事件,藉此從中復原,並沒有深入探索過去相關事件細節。

審訊時,陳男也否認性侵少女。最高法院則認爲,即使認定陳男的辯詞不足採信,也須有相當補強證據證明其犯行,據此撤銷原判決,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認爲,女方雖多次指稱被陳男性侵,但在沒有其他補強證據的情形下,很難單憑她的指述,即認定陳男有罪,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陳男無罪。